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3)

2019-08-17 12:45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转换注册,变更服务单位的。 (六)因辞职、开除、解除合同、退休的。 (七)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八)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需更换的,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代建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

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到岗人员与投标时所报人员的一致性;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时,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按合同督促检查工程节点施工进度;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发现项目承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以下统称“变更”)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

第三十条 涉及工程重大变更,业主单位应当分专业从南充市工程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与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一同深入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

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建议性变更技术方案,供工程变更审批参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建南充市工程咨询专家库。 第三十一条 因质量安全、勘察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新的技术和知识或政府对该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发生工程变更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批。未经批准,对变更的工程量,在结算时不予认可。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签字(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初核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招监办)、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2%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监察(招监办)、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审定后实施,变更工程造价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金额12%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监察、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现场核查,经财政评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投资额10%以下或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投资额10%以上的,由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招监办)等部门按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否则,发改部门不得下达追加投资计划,工程变更审批申请一律不予

受理,审计部门不得纳入竣工审计范围,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因监理单位过失、不按实际签证或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由监理单位承担全部增加额并处以同等金额30%的罚款,此款应载入监理招标(比选)文件。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审批的变更资料报审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申请审计部门实施跟踪审计。施工单位在实施完成工程变更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财政、审计、造价等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核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

核查组应就工程变更程序性资料、工程计量有关数据采集的方式方法、变更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吻合,填写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凡未经核查的变更内容不得进入决算、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详细的变更工程实施情况核查表。 第三十五条 新增工程内容达到招标(比选)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比选)的,经同级发改等监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原承包单位实施。

第五章 工程款(费用)拨付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建设单位据实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可预拨项目概算的3%至5%作为项目前期工作启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应当严格遵循“财政控制预算、业主负责管理、审计把关结算”的原则,按工程进度分四个阶段拨付给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把关支付。施工单位进场一个月后,根据完成的工程进度拨付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含预付款);工程形象进度款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三个月内,除留工程审定金额的5%(园林、绿化工程留10%)作为质保金外,余款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款在审计完成后随余款一并支付。

交通、水利工程验收和工程质保金比例从其行业规定。 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监理费用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相关规定派具有资质条件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或单处超过5万元的隐蔽工程,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申报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报告)应抄送同级监察机关(招监办)。

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减率超过20%、疑点较多的项目作为嫌疑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建立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抽查复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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