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罚制度(2)

2019-08-17 12:45

第14条

院方在征求顾客意见或满意度调查中,顾客对工作人员不满意,发现一人次扣100元;不太满意扣50元。顾客直接到院方反映意见(表示不满),经调查情况属实,扣责任人200—500元;若属“纯服务投诉”,经服务质量评析委员会评析后,投诉成立的,扣责任人50%的绩效工资3个月,并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年内受到二次“纯服务投诉”者,予以解聘。

第15条

利用工作之便偷盗现金、物资者,扣当事人100—5000元,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16条

在社会上违规违法,受公An机关治安拘留,罚款、警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200-2000元,停发拘留期间的工资,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17条

不论何种原因影响医院声誉者,扣责任人200—2000元,并予以“黄牌警告”一次。

第18条

受到新闻部门公开批评,如情况属实,视情节扣当事科室500—3000元或扣当事人50%的绩效工资3个月,一年内发生二次者予以解聘。

第19条

不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造成顾客精神创伤者扣1—3个月绩效工资,如侵犯顾客声誉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精神损失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20条

开具假证明、假病情介绍、“移花接木”、违反医保有关规定者,除退还顾客或对方单位损失外,扣1—3个月绩效工资;涉及计划生育费用者,按有关法规处理;冒领顾客药品者,除退还所相应金额外,以1:10处罚,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21条

让“特检单(本院可以做的检查)”故意外流者,以1:10处罚或每次扣100—1000元;故意用他人姓名开处方、检查单、治疗单的,每发现一次扣100元;为他人牟取不法利益扣500—1000元。

第22条

收受“红包”、回扣者(或好处),被举报并查实者,予以“黄牌警告”一次,并按收受数额的双倍处罚;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行为恶劣者予以取消执业资格甚至除名处理。

第23条

财务人员及非财务收款人员直接收取顾客费用而不给予医院发票(包括给非本院发票)的,视作贪污行为,扣1—6个月绩效工资,并重新考虑岗位,如触犯刑律的按国家法律处理。

第24条

发现并核实未经医院批准外出业余行医收取报酬者(除义诊外)、或从事与医院业务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每次扣1000元/人,并按有关法规、院规处理;如果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事件由其本人负全责。

第25条 在院内发生职工与职工(含家属)争吵, 扣50%的绩效工资2个月;受到院内其他科室投诉者(调查属实),扣被投诉科室10%的绩效工资1个月。员工与科主任(科室负责人)当着顾客面发生争吵者(科内会议除外),依据不同情节,扣当事员工300—1000元。

㈢行政、后勤管理

第26条

在医疗区域内堆放私人物品,穿白大衣进食堂、上街,发现一次扣50元人/次。

第27条

医用冰箱内存放私人物品,扣科室全体人员人均100元。

第28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擅自(未经主任、护士长同意)进入无菌科室(手术室、产房、ICU、NICU、静配中心静配室),发现一次扣该科室500元,擅自进入的员工扣50元。

第29条

非工作因素进入财务窗口、药房、库房、病案及档案库房等重要部门,发现一起扣该科室300元,擅自进入的员工扣50元。

第30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扣6个月—1年绩效工资,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可予以解聘。

第31条

擅自挪用医院物品(或限期不归还)者,扣100元,情节严重者扣200—3000元,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借用公物未按时归还扣100元,丢失者按原价赔偿。

第32条

在上级相关部门来院检查中,科室或个人被“建议改正”者,每条扣50元;被扣分者,所扣分数纳入年度奖考核中扣分。

第33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5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34条

未严格执行医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浙萧医[2008]59号),忽视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的;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事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或隐患,经院部或保卫科提出意见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消极对待整改要求的,视情节扣科室责任人200-1000元或1-6个月绩效工资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35条

干部不接受或不执行指令性任务者,应解除其行政职务;指令性任务完成不及时或消极对待的,每延迟1天视情节扣50元—当月绩效工资。

第36条

干部越权擅作主张,而且未向分管领导请示和汇报,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扣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其行政职务。

第37条

干部对错误或不良行为熟视无睹或该管不管、该报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100—500元次/件。

第38条

对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的“项目”无故拖延又未作报告的,扣有关人员、科室每项10元/天—每项/件200元。

第39条

院报应杜绝出现错别字。一旦出现错字或别字按15元/字予以处罚,其中版面编辑、责任编辑、版面总监各扣5元/字,在年终编辑费中一并予以扣除

第40条

下基层、进社区等外界联系工作或工作指导时,因用语不当、指导操作失误等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基层、社区人员不满举报投诉者,扣责任人50%的绩效工资1个月。

第41条

浪费水电者,发现一次/处,扣50元(如电灯、风扇、空调、自来水下班时间应关未关等)。

第42条

对仪器设备有干扰的场所及诊疗时应禁止使用手机,发现违者扣100元/人/次。

第43条

损坏各类仪器设备、医院财物由责任者承担其相应价值的15%。

第44条

考核或检查中发现明显不卫生状况每一处扣20元(含保洁公司承担范围内的区域)。

第45条

违反医院车辆停放规定,或不服从保安(导车员)指挥停放车辆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扣50元,再次违规,依次加倍处理;干部违规,则加倍处罚。

第46条

未经同意,擅自出车(因私事或他人用车)者,每发现一次,除承担该次出车的全部费用外,扣当事者100元。影响医疗用车,延误抢救时间,造成顾客投诉者,取消绩效工资6个月;若因此而与致“严重伤害或死亡”有关的(“无关”证据由当事相关人提供)或对投诉认识态度差者,给予解聘。

第47条

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如在行驶中造成车辆碰撞损坏者,报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保险公司处理,责任属我方者,由责任司机赔偿医院支付总额的15%,外出各种罚款单承担15%。

第48条 财务管理:

(1)收款审核人员姓名“张冠李戴”、多收或少收,发现酌情扣20-100元。

(2)会计人员帐目不清、数据不实、未按时提供报表,发现一次扣100元。

(3)收费管理不严,不及时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发现一次扣100元。

(4)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除追缴所得款项外,扣当事人或科室500-1000元,并通报批评。

(5)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

第49条 计算机管理:

(1)各科室的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于使用科室管理不善造成被盗或损坏者,按计算机当时财务价值赔偿(即扣除折旧后价值)。

(2)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而影响到整个网络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3000元处罚。

(3)对因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数据丢失、核算错误,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个人要承担损失费用的3%--10%,科室承担5%--10%。

(4)私自搬动计算机、更换计算机部件,造成网络IP地址混乱,扣除责任人(或所在科室)500~5000元。

(5)私自删除或转移计算机硬盘中的系统文件,更改计算机的各种配置文件,更改应用软件等导致本机不能正常使用,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扣责任人500—3000元。

(6)凡因违反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发错药、打错针、错误治疗等,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法则进行处理。 未构成事故的扣责任人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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