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2)

2019-08-17 13:37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证明(个体工商户可凭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创业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区大创办复核,符合条件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封存期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可行性、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创业项目,在创业平台注册经营达到3个月以上,因各种因素暂时中止孵化的,可给予每月300元的封存期项目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申报程序及材料

创业项目向工商注册地创业平台提出申请,填写《栖霞区大学生创业项目封存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创业平台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同意后报区大创办复核,符合条件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创业基地补贴

(一)大学生创业载体创建奖励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多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基地),支持各级政府、高校、区内产业园区共建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凡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建奖励。创建奖励由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运行主体向区大创办提交《栖霞区青年大学生创业载体创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9)及大学生创业园认定证明材料,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创建奖励。

(二)创业基地创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

经区大创办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有效创业服务,帮助大学生创业项目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按1000元/年.户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2、申报程序及材料

创业基地向区大创办提出申请,填写《栖霞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0)和《栖霞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项目花名册》(见附件1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 (3)当年度创业基地创业服务情况。

区大创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一)优秀创业项目特别奖励 1、补贴对象及标准

符合栖霞区产业定位、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且带动大学生就业人数在2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给予10万元的特别奖励金。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

2、申报程序及材料

创业项目向区大创办提出申请,填写《栖霞区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特别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2)及《栖霞区大学生创业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所招用大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区大创办按年度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报区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特别奖励经费。

(二)优秀创业项目配套奖励 1、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在栖霞区大创办申报,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发展前景较好,在栖霞区注册经营一年以上并且成功入选为南京市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按市奖励额度的50%给予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配套奖励。

对未在栖霞区申报但落户在本区且符合栖霞区产业定位、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该项补贴政策。

2、申报程序及材料

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向区大创办提出申请,填写《栖霞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配套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3),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南京市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证明材料。 区大创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拨付配套奖励。

(三)创业项目引入奖励 1、补贴对象及标准

社会机构或个人向栖霞区推荐并成功落户本区,且符合栖霞区产业定位、发展前景较好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给予

1000元的创业项目引入奖励,推荐并成功落户本区的南京市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可给予2000元的奖励,推荐并成功落户本区的南京市青年大学生特别优秀项目的,可给予5000元的奖励。

2、申报程序及材料

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创业平台向区大创办申请,填写《栖霞区大学生创业项目引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4),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证明(个体工商户可凭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创业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区大创办复核,符合条件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创业项目专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并在栖霞区创业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年销售记录在100笔以上,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虚拟产品除外)。每年评定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不超过10个。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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