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项目向工商注册所在创业平台提出申请,填写《栖霞区网上创业项目认定表》(见附件15),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店铺后台累计销售数据的有效截图; 4、店铺采购货品的相关证明。
创业平台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区大创办会同有关电子商务服务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区大创办发放《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同实体企业享受栖霞区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的申报流程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补贴
补贴对象、标准、申报要求,参照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
在栖霞区创业平台注册经营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按其租用创业场地的实际租金给予补贴,每个创业项目补贴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补贴上限为10000元。
2、申报程序及材料
创业项目向工商注册地创业平台提出申请,填写《栖霞区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6),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场地租赁协议。
创业平台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区大创办复核,符合条件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保障
每年从区大学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0%的区大创办及区青年创业创新学院工作经费,用于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宣传、活动的开展和大创办日常办公需要、聘用人员工资。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1月27日起执行。大学生创业时间均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二)街道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申领补贴手续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高校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申领补贴手续由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代为办理;入驻区内创业平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申领补贴手续由创业平台管理办公室代为办理。
(三)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按季度审核拨付。申请方应于每季度末月10日-15日,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流程将申报的书面材料报至审核部门,经审核通过的,由区财政部门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内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