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作者:gxw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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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工信煤行〔2010〕1153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扎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23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煤矿瓦斯专家会诊工作,现将《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扎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23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一次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查找瓦斯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掌握全省瓦斯治理安全欠账情况,研究和制定瓦斯治理新的政策措施,加快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步伐,提升我省瓦斯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
组 长:王 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林 勇 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处长 付爱明 省工信委煤炭生产安全技改处处长 刘兴进 省工信委煤炭企事业管理处处长 吴华云 云南煤监局安全监察处监察专员 杨 浩 省地方煤矿事业局局长 杨纯东 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方伯成 昆明煤炭科学研究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专家会诊办),设在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处长林勇兼办公室主任。 为切实做好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设立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会诊工作组),具体负责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提出专家会诊意见。专家会诊工作组设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 组 长 杨 浩(兼)
成 员 孙吉安 杨纯东 方伯成 李亚明 张 智 张黎明卢华先 田双良 陈楚坚 陈炳昌 尹显忠
为便于全面开展工作,专家会诊工作组可下设若干个专家小组,具体由专家会诊工作组确定。 二、会诊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三、会诊范围
全省2009年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因未做瓦斯等级鉴定而要求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尚未批复而要求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详见附件5);2010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新增加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实施步骤
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专家会诊工作的具体实施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评阶段(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由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附件1)、《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附件2)组织对本企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治理自评,以矿井为单位填报《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自评报告书》(附件3)。
各企业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自评报告书》(包括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按照属地原则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再报至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汇总后形成各州(市)辖区内煤矿、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的瓦斯会诊自评报告(书面及电子文档),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到省专家会诊办。
第二阶段:现场专家会诊阶段(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
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专家会诊工作组负责组织对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一进行会诊,并与煤矿签订会诊咨询服务协议。专家会诊工作组可视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家小组,各专家小组按照专家会诊工作组的统一安排,组织专家逐一进行会诊。各专家小组通过听取评估矿井自评意见,查阅图纸、资料、制度、瓦斯治理投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并深入井下现场,查看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从瓦斯治理理念、管理、技术等方面全方位考察矿井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通过对煤矿采掘、通风、瓦斯抽采、运输、排水、防火等各大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会诊,并就矿井自评报告书汇报内容和自评意见提问、质询、讨论,形成专家小组意见。各专家小组要及时将会诊总结报告和各矿井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书》(附件4)提交专家会诊工作组。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011年11月10日前,由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对各专家小组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书》和会诊工作总结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形成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会诊工作总结,上报省专家会诊办公室。11月30日前,省专家会诊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会诊报告,研究提出下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新措施、新建议。 第四阶段:整改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各煤矿企业按照专家会诊意见,确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会诊工作。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
神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瓦斯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是治理瓦斯、预防瓦斯事故的治本措施,是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要求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有关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开展好自评工作、配合专家会诊工作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明确责任,确保会诊工作顺利开展。专家会诊工作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会诊技术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会诊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确保会诊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确保专家会诊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专家会诊工作组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专家会诊工作开展情况报省专家会诊办。专家会诊工作组要按照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书进行全面审查,形成最终审查结论。 (三)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治理专家会诊与自身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对会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根据专家会诊的意见,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认真梳理、深入研究,逐条逐项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按照专家会诊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对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的,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大力推广;对基本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的,要督促其进一步提高瓦斯防治理念,完善瓦斯治理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效果;对不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的,要督促其整改,直至基本具备瓦斯治理能力。
附件:1.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 2.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3.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自评报告格式 4.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专家意见格式
5.2009年度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附件1: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
瓦斯综合治理的实质,是理念创新和资金、人才投入的综合,是技术和管理的综合,是装备和培训的综合,是技术层面开采程序和治理方式方法的综合。本纲要是总结煤炭行业瓦斯综合治理先进企业的经验形成的,是今后煤矿瓦斯治理的发展方向,适用于2010年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 一、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一)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具有强烈的瓦斯意识和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
(二)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瓦斯综合治理的职责。
1.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瓦斯综合治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投入到位。 2.总工程师应是企业及煤矿党委委员、第一行政副职。企业及煤矿应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设置专职地质副总工程师。
3.企业及煤矿应设置瓦斯、地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业人员。专门从事瓦斯治理技术和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大型及以上的矿井不少于2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15人。专门从事地质技术及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大型及以上的矿井不少于1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8人。 4.矿井应大力推进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 5.建立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及利用、技术创新奖罚制。 (三)对瓦斯综合治理失职、渎职者,给与严厉处罚。 二、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一)高瓦斯煤层应抽采到低瓦斯状态下(采煤工作面吨煤瓦斯含量低于8立方米且回采过程中瓦斯不超限,掘进工作面每分钟瓦斯涌出量低于3立方米且掘进过程中瓦斯不超限),才可以进行采掘活动。
(二)矿井应杜绝瓦斯3%及以上超限,力争实现瓦斯零超限。发生瓦斯超限,应作为事故严肃追查处理。企业负责人应对瓦斯3%及以上超限事故单位的矿长、书记进行警示性谈话。 (三)企业和煤矿每周剖析一个单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被剖析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通三防”述职。
(四)矿井应建立三级地质保障制度,明确采掘区(队)、矿地测科、矿地测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地质工作责任。有条件的企业可组建专业化地质勘探队伍和井下物探队伍。采掘活动前,应查清地质构造及瓦斯赋存状况。 三、可保必保,应抽尽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