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理报送上级纪委、党委审批的案件。 3.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5.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6.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7.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案件。
8.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情况,拟订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这项工作,审理室是有条件的,因为它具备关口、出口和窗口的作用,案件都集中在这儿,案件的平衡性、严重程度、严重性,审理室最掌握。所以说由审理室选出的案例更具有权威性、平衡性和典型性。
这些就是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在工作中要把握好这个方向。
四、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案件审理程序
(一)基本原则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审理工作对客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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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违纪行为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予以反映,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恰当的定性处理。那么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如何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呢?我认为,要把握住这样四点:一是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定案依据;二是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是必须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四是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恰当地确定应给予的处分。因此说,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什么问题就定什么问题,不主观臆断,不带框子,不能推论。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就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
2.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正确执行党纪政纪,不能含糊。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以及本人认错态度,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党规党法,按照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比如,1999年我们随着中央纪委调查组查的大庆联谊股票案。其中有四个人是同一问题同一性质,都是接受当事人送的原始股票一万股。当时调查组分别找这四个人谈话,其中有一个人在谈的当天就将事实如实谈清了,他说既然错了,我承认错误。他是外地的,谈完话后在大庆找朋友借了钱马上还上了。其余三人,有的是当天没谈完。有一个出去还做了一些手脚,隐瞒了一些事实。研究对这四个人的处理时,一开始提出都给党内警告处分。我们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这样没有区别的处理,没有体现出政策,提出了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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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要么把弄虚作假的提高档次,要么轻的就免予处分。意见得到了采纳。这样就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
3.对于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切党员和监察对象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纪政纪,党员和监察对象既受到纪律的约束,同时也受纪律对其民主权利的保护,这是双向的。如果违犯了党纪政纪,不论其职位高低,资历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按照党章、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进行追究,绝不容许有不受党纪政纪约束的特殊人员。什么是人人平等?这就是人人平等。据有关材料统计,2003年1月至2007年6月,全国查处了77名省(部)级干部,其中有33名被移交司法机关,仅今年上半年就有7名省部级干部受到纪律处分。这说明中央纪委在加大惩处力度,不管是哪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最近,中央对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对天津市政协原主席宋平顺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问题的处理,等等。这一切说明什么呢?我们说,这不仅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而且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在党内,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无一例外。这就是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4.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案件经指定的承办人审理之后,由审理部门进行集体审议;对违纪案件做出处理时,必须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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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自行决定和批准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处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遇见过这样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在一怒之下,手一拍桌子大喊,我给你处分!我撤了你的职!我们说,这是不行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是不能由哪个人说了算的。
(二)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我们常说的“二十四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案的基础,证据确凿是判定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可以说,这二十四字办案的基本要求,是多年来执纪办案经验教训的总结,是衡量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质量的标准,是在办案实践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条规的重要保证,是多年来总结出来的,是办案质量的衡量标准。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问题的结论中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真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求的事实清楚是: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因为审理人员是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查来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明了,表述得清楚;每一个事实均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错误事实必须体现违纪行为的实质,必须是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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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这是定案的基础。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在把握事实清楚上应注意掌握这样三个方面:一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要把握住所定的错误事实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应追究纪律责任。二是要看所定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是要看错误事实中的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是否清楚,特别是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一定要把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分清楚。拿我们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卷宗里写了这样一段错误事实,某公司的经理,请求市里某领导为之减免城市配套费,准备送给其一笔钱。某领导应允后,让其弟和请托人合伙做生意。其弟接受了请托人一笔钱。事后这个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减免了配套费。这段事实看上去似乎没什么毛病,但是我们觉得事实没说太清楚,比如,事实中的具体情节、手段没有写清。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送的?没写清。再有,为之减免的费用是否违规,是否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等等。我们觉得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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