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的事实,一是太简单,二是没有具体情节。这样的事实就没有达到事实清楚的标准。
2.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真实、准确、充分。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的证据确凿是:(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是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牵强附会。(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得出的结论确定无疑,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4)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没有确凿的、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错误事实。现在查办案件中感到取证是相当困难,有的不出证,有的出假证或出伪证,卷宗材料里经常出现有的证言没有说到关键地方,有的证言之间不一致等问题。
3.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对所犯错误事实性质的认定确定无疑,符合错误自身的本质属性。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的定性准确是:(1)集中、准确地概括了错误的本质,是什么错误就定什么性质,不能张冠李戴,移花接木。(2)符合党章、《处分条例》及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共产主义道德规范等标准。性质对如何处理起决定性作用,认定过程中必须慎重。现在有的定性不准,一是含糊不清,二是名不副实。
4.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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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对违纪人员所做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处理恰当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我认为,在把握处理恰当时应注意掌握这样几个问题:(1)要符合党纪政纪的处理标准。最适用的就是纪律处分条例,对有些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过去处理的、比较恰当的案例进行权衡处理。(2)要注意综合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处理。综合违纪情况就是要根据违纪事实、情节、手段、目的、后果、危害等方面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3)要正确运用处分适用条款。这就需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恰当处理。恰当处理就是要做到轻重适当,既不要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更不能株连无辜。轻罪重判不能服人,问题很轻,处理重了,被处理人是不会服的。重罪轻判难以惩戒。以前纪委老书记谢勇同志说过这样一句话:“在处理人的问题上,宁可让处理者欠组织的,也不能让组织欠他的。”因此,必须严肃、慎重,把好处理关。
5.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指查办违纪案件应履行的程序全部具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的批准权限审批。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制度保证。案件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案件卷宗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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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来看手续是否完备。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共七章五十条)规定,正常情况下案件卷宗材料里的手续有:(1)立案手续。卷宗材料里必须有这一手续。《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这部分反映在卷内的手续应该有:①检举或举报材料。这是案件的来源。②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③初步核实情况报告。④立案呈批报告。⑤有立案权的党委或纪委常委会议的决定或批示。⑥立案决定书。(2)调查手续。在案卷材料里的调查手续有:①立案机关组成的调查组名单。前一段时间,我们受理了一起案件。从调查报告和调查组人员名单看,这个案件的调查组由四个人组成。但是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在谈话笔录上发现有另外八个人分别找被调查对象和证人谈话,做的笔录。这些人是干什么的?调查组成员名单里没有,就不具备办案的主体身份。怎么能调查、取证呢?这是不允许的。②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书。③调查取证必须两个人以上。所取的证言要注明证人的身份,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物证、书证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④调查组应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被调查人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⑤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成员及负责人签名。⑥被调查人要写出书面检讨。⑦实施“两规”的案件,必须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3)移送审理手续。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必须移送审理。反映在卷宗内的手续主要应该有:①承办检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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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室的意见。②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手续完备,是从程序方面保证纪检监察实体性法规的正确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案件手续不完备,有的缺基层组织的意见,有的没有犯错误本人的检查,有的缺少说明材料,等等。
6.程序合法。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在科学总结以往查办案件和案件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贯彻党章规定的高度,吴官正同志提出了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在原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字,那就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本质就是程序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程序的法定性。就是说确定的案件办理程序不能任意取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党章和检查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程序都不能缺。比如:不能不审就定。二是程序的不可逆性。就是说案件办理的程序互相衔接有一定的次序,不能随意颠倒或超越。比如说,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批,这个次序不能颠倒。三是程序的适时性。就是说案件办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随意中止或搁臵。《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等等。这些规定的时间只能提前,不得延误。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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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请示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方可延时。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程序合法是:移送的案件在检查环节中要符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程序性法规,办案行为规范、合法。审理就是依据《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来审查办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必须履行的程序是否规范,查办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办理,证据是否来源清楚、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等等。当前,在查处案件的程序合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现象:一种是随意现象——查办违纪案件不是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而是根据主观需要任意走捷径。比如,有的案件急于要公开处理,只强调时间性,而不认真履行程序,特别是忽略了审理这个关键的必经程序。审理案件要求的时限为一个月。现在出现一个什么问题呢?为了急于公开处理,让审理加班加点,限三天两天就拿出审理意见。大家想一想,审理是通过对案件的卷宗材料的审查来再现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过去时,审理人员得看进去,弄明白,有一个再现的过程。然后还有一个提炼形成认识的过程,用条规标准来平衡,不给时间行吗?有的上级纪委派的调查组检查的案件,不属于特殊情况的,也不按照党章规定将相关材料交由违纪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按规定履行程序;有的先调查后办立案手续等等。另一种是应付现象——有的该取的证据没有全部取到;有的就事论事认定错误事实;相关组织未能严格按照党章和审理工作《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纪案件进行认真审查,按审批权限提出意见,而是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不愿得罪人,矛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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