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是主体平等的行为2、是民事法律行为3、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4、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 1、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是否互相负有义务,权利义务之间具有对应性 (如买卖、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当事人是否需要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付出代价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皆有偿,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 3、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 (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生效的合同。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等合同。 )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均属于其调整范畴
——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协议等,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无论大小强弱。 2.自愿——当事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内容,协商一致
3.公平——各方权利义务合理、等值,不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4.诚信——遵守商业道德,遵守合同约定
5.守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要约的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向特定人发出(类似于“求婚”) 1.要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无需再确认。 3)一般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向不特定人发出(类似于“征婚” 如——
?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迟延承诺
1、一般迟延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意外迟延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违反行为,过错、利益损害、因果关系
(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及利息。如有点传真费用,前往缔约地所指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是指与第三人另定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订立过程中。即要
约发出,承诺作出之前的阶段。
?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即诚信义务。如协助、告知、照顾、保护等不作为义务;如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作为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过错。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 (信赖利益,即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立合同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导致信
赖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能得到弥补。)
信赖利益的构成三条件:⑴当事人之间为订立合同有实际接触; ⑵一方的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的成立即产生合理的信赖; ⑶一方由于信赖另一方而支出一定的费用,包括放弃一定的机会。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当信赖利益的损失与缔约过失责任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信赖人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假使一方有过错,但过错与损失无关,也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合同的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及通过司法获得强制执行力。
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合法、不违公益;4、内容确定和可能 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2、规定应当登记、批准的,自登记、批准时生效3、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具备时生效;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已届时生效
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成立的特别规定:1、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种类:1、手段不合法——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目的非法——形式合法,内容违法4、损害公益——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期限:1年内)
1.重大误解——对重要条款2.显失公平——利用优势或没有经验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仍有效被撤销的合同自始就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撤销,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 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效力待定:指欠缺有效要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权人的追认或否定的合同。
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不属于效力待定的两种特殊情形;1、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2、越权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的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全面履行诚实信用
合同的履行——规则 :质量要求:按既定标准,没有的,按市面通用标准 价款报酬:按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应执行政府定价的按定价履行) 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期限: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对抗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三种抗辩权:1. 后履行抗辩权
——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1)适用条件: ~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 2)权利人:后履行方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
1)适用情形 :双方明确约定应同时履行的; 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同时履行。
2)适用条件:~互负债务; ~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 3. 不安抗辩权
——应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未履行合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权利人: 先履行方
2)行使权利的两步:中止履行权:能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行使此权 中止履行的法定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不安抗辩权行使权利的两步:中止履行权;解除合同权:(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
履行人应恢复履行;
? 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履行人方可行使此
权。) 保全: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成立要件: 1、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2、到期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4、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且以其债权为限; ) 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1)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 (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
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 )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