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作为义务。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不得随意转租 4、支付租金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1、“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亦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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