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之行为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 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且已经生效。 撤销权的行使:
1、方式——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地位——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
4、除斥期间——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标的物提存:1)含义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如公证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2)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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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以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的合同义务为发生条件。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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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条件
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只能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2、违约责任的财产性
——对违约方当事人适用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财产性民事责任的形式 3、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财产 损失。 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事先约定责任的 承担方式、数额,还可约定限制或免除违约责任的 事由和条件。
要件:1、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2、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使得合同债权不能实现。
违约形态: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明示违约:明确表示
2)默示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1)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如果行为人只是陈述自己履行合同有困难,则不能认为构成违约
2)如在履行期到来前,债务人将应当交付的特定物转卖他人,虽然在履行期到来时债务人仍有可能将该特定物买回履行对债权人的交付义务,债权人仍可基于债务人的转卖行为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2、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拒绝履行: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如为了获得更高的转卖价格而拒绝交货。 ——不能履行:如标的房屋因失火被焚毁或标的物被盗 3、迟延履行(履行期之后的履行)
——债权人迟延(受领):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
不能履行。
——债务人迟延(给付):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4、不适当履行: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瑕疵履行:即履行质量不合格如交付的彩电不能使用,买卖的食品已过保质期。 ——加害给付: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仅导致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且导致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情形。 (如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酒精出卖给他人,致他人人身 损害。与前者的根本不同之处:须有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加害给付行为既违反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又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权益,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 5、其他违约行为
包括数量、地点、方式不符合约定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
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五种:违约补救措施;强制实际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转移所有权;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买卖合同的要点:有权处分——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合同必备条款 ——标的物——数量 合同效力——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移转所有权于买受人。(交付可分为(1)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等) ——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移转所有权于买受人。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1)动产——如上(2)特殊动产——如上(3)不动产——登记转移 ——出卖人义务(2)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 ——出卖人义务(3)交付单据和资料。从合同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
——买受人的义务(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的义务(3)及时验货
——买受人的义务(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1)风险负担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交付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B、交付以前,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发生所有权转移,则风险亦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归纳: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有两种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二是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一般规则,即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
(1)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2)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路货买卖;(4)交货地点不明确的;(5)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2)利益承受
3、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合同;拍卖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特点:1、赠与是双方的合意2、赠与必须存在给予行为3、赠与合同是诺成、单务、无偿合同
种类:1、一般赠予和特种赠予2、具有社会公益性赠予和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赠予 3、经过公证的赠予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予
效力:1、转移赠予标的物的权利2、法定情形下的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的终止:1、赠与合同的撤销((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①可撤销的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②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和5年,其中1年自债权人知道之日起计算;5年是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的5年。
③赠与合同的撤销权:1年或者6个月。赠与人本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1年;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期间为6个月。 2、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转让财产使用权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具有临时性——20年为继续性合同 分类: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对不动产租赁有特殊要求,如登记等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即约定有明确期限 ——不定期租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租赁合同的形式:根据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可分为两种: 1、不要式——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不定期租赁;
2、要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 2、维修租赁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3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应担保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依约正常使用、收益。4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应担保交付的租赁物不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依约正常使用、收益。 承租人的义务(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妥善保管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