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2019-08-20 18:45

北京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及职工代表大会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宣传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职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行政领导工作报告、讨论单位改革、改制、改组方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人力资源开发规划、财务预决算、购臵大型设备及其他关系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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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改革中涉及职工分流安臵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问题(含住房公积金、配售方案)及其他关系到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选举行政领导人,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选举、更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选举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

1、职工代表的构成。凡与单位签订人事聘任(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中应包括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职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5%;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2、职工代表的产生。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按照职工总数掌握在5—20%之间(最低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代表以部门为单位,由职工根据代表名额及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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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分会或小组根据分配名额及代表构成比例提出候选人,经过讨论,无记名投票选出。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随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3、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有提案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生产)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2)职工代表的义务。职工代表要学习政治,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4、职工代表的资格调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1)职工代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的,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的一般应予保留;(2)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3)被开除公职和留用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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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原因一年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5)失去多数群众信任的,由原选区向单位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区重新选举。

5、职工代表的撤换与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程序是:(1)原选部门按照选举程序选举新的职工代表,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报单位工会备案;(2)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增补和更换情况。

6、职工代表培训。职工代表的培训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政策、法律知识、职工(代表)大会常识、民主管理理论常识与方法,以及事业单位管理知识、管理技术、技能等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培训既可采取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综合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四、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单位职工人数超过100人,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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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1、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成员要根据单位人员构成情况,考虑到各个层面,要有适当的比例,其中,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主席团秘书长一般应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

2、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确定大会议题;草拟大会决议草案;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主席团也可设立为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决策工作。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如:职工保险福利、民主评议、提案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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