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领导权威,支持行政领导正确行使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指挥权力,职工(代表)大会在作出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议前,要认真征求行政的意见和建议。
3、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协助)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职工(代表)大会业务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八、建立、健全职工民主权益保障机制
1、在健全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制定奖罚制度。
2、遇有下列情况者,工会有权提请上级工会组织及有关方面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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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
对违反规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妨碍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维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下级单位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导致重大失误,其直接上级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宣传系统所属行政机关单位参照本《办法》试行。 已建立和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做好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
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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