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民主管理(2)

2019-08-20 18:45

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主任(组长)。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议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单位急需解决某些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组成,如设臵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则主席团主要成员应作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

(五)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

1、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要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主席团后,即由主席团主持。预备会的程序是:(1)选举大会主席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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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召开前,要将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文件材料至少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在预备会上,应让职工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就开好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思想。

2、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程序:主席团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程序:(1)听取主要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必要时,请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2)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常设主席团负责人、秘书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3)设立常设主席团的,由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本次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4)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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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本次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5)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6)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7)换届时选举主席团(含常设主席团);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人员;(8)对讨论、审议、通过、决定等会议各项议题进行表决,做出大会决议。

(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1、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各级组织和个人必须贯彻落实。凡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需要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并经多数职工代表同意方可。

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的检查监督者,负责对大会决议、决定及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向行政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3、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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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和规范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成立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各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都要成立(健全)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具体由党、政、工、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对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和管理。

2、制定职工(代表)大会“规则”或“意见”。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充实)职工代表大会“规则”或“意见”;各基层单位也要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细则),规范和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工作。

六、职工代表大会与厂务公开工作关系

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院、团、馆、所等)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厂务公开是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上的拓展和内容上的丰富。

1、各事业单位应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将单位应公开的各项事务向职工公开。职工群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

2、厂务(院、团、馆、所等)公开要贯穿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执行及落实的全过程。

七、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党组)、行政和工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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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党组)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的思想政治领导。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支持并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要协调职工(代表)大会与行政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要征得党委(党组)的同意,主要议题要由党委(党组)把关。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单位重大事项、履行重要职权或遇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并取得支持和帮助;职工(代表)大会在履行各项职权、进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党委(党组)要监督并维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2、职工(代表)大会与行政的关系。单位行政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组织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保障职工代表应享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不同意见;对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征求和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职工(代表)大会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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