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推荐入库施工队。公司及事业部各相关部门根据施工队的基本条件和各事业部的业务特点均可直接向工程部推荐入库施工队,填写《合格供应商入库审批表》(详见附件4)中推荐部门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部组织入库评审。工程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分批或专项启动入库评审程序,确保二级库资源满足采购需求。
(一)定期入库评审。工程部每季度的第一周统一组织对施工队的入库评审,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评审工作。
(二)不定期入库评审。工程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分批组织对施工队的入库评审,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评审工作。
(三)施工队入库评审可以分批进行,特殊项目下为满足特定招标采购需求,也可专项启动入库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入库评审流程。
入库评审工作流程详见《二级库合格供应商入库评审管理流程(试行)》(详见附件1)。 (一)准备阶段。
牵头部门指定主办人员负责受理入库评审,组织填报入库评审所需的《合格供应商调查表》(详见附件2),收集齐全评审所需资料。 (二)符合性评审阶段。
牵头部门组织符合性审查(各事业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综合部或其他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各评审要素(详见附件3:《合格供应商入库评审表》中符合性审查项目)全部符合,即符合性审查合格,则可进入投票阶段。
如评审要素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则不进入投票阶段,由牵头部门直接提交事业部总经理审批。事业部总经理同意评审结论的,则不予入库,牵头部门备案,流程结束;事业部总经理如认为符合性审查结论有误,可驳回审查结论。由牵头部门组织重新进行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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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性审查。
事业部总经理拥有二级库的最终审批权,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按照授权不授责的原则,将符合性评审的审批权授权给牵头部门自行决定,并报采购部备案。
评审符合性评审阶段和投票阶段均按照相应的评审要素进行。评审要素分为标准评审要素和专用评审要素。首先,各事业部均遵循统一的标准评审要素(详见附件表格记录中带*号的条款);此外,各事业部还可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商务要求增加本事业部的专用评审要素,并报采购部备案。 (三)投票阶段。
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公司采购部以及事业部与供应商相关的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部、工程部,特殊情况下可明确到特定岗位职务)参与投票。各部门独立参与投票,各有一张投票权,获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投票时参考标准评审要素(详见附3:《合格供应商入库评审表》中的投票评审项目)进行分析,综合考虑是否同意纳入施工队二级库。牵头部门统计投票结果,汇总存在问题,填写《合格供应商入库审批表》(详见附件4)并上报审批。 (四)审批阶段
供货商二级库入库评审的审批原则上由事业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事业部可决定具体参与审批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决定由事业部总经理直接审批,并填报采购部备案)。事业部总经理有最终审批权,对二级库的资源有效性负总责。 (五)信息录入、归档阶段
获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入库评审并经事业部总经理最终审批的,则工程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对原始资料进行归档;如未通过入库评审并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由牵头部门完成备案,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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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主指定等特殊情况下,经事业部总经理特批入库,需要办理特批入库手续的,不按照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入库评审流程进行,即只审批不评审。推荐部门填写《合格供应商入库审批表》(详见附件4)中推荐部门部分后,设计部在审批表上注明特批的具体缘由,后附特批手续复印件,跳过符合型评审和投票阶段,直接提交审批。 第十六条 合格施工队二级库结构及信息录入
1.合格施工队二级库结构原则上和施工队一级库统一,统一格式见《瑞拓公司合格供应商二级库名录》(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保存在公司服务器“瑞拓施工队库文件夹”(网址:\\\\192.167.2.104)中,按各事业部分开各自的表格,由工程部指定授权人员负责录入。
2.为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事业部可指定复核部门进行复核,并报采购部备案。
3.名录中区分生产商和代理商,并包含下列信息(各事业部可根据业务特点自行增加施工队库的信息,可以在名录中扩展列): (1)施工队ID编码。为加方便数据统计管理,名录中的施工队设置ID编码。ID编码统一格式为九位数:三位供应商类型代码+两位事业部代码+四位编号。其中供应商类型分为:施工队代码GYS;事业部代码分为:国内事业部代码GN,海外事业部代码HW,交通机电事业部代码JJ;编号从0001开始。
(2)施工队评审编号。为方便施工队评审档案管理,对每次入库评审设置评审编号,并录入到名录中每个入库施工队。工程部应定期自行抽查入库的施工队是否经过入库评审合格,并接受上级检查。评审编号统一格式也为九位数:两位事业部代码+四位年度代码+三位编号。其中事业部代码分为:国内事业部代码GN,海外事业部代码HW,交通机电事业部代码JJ;编号从001开始。
(3)施工队的基本信息。包括入库时间、施工队编码、产品分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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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线/目录、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固话、传真、邮箱)、网址、通讯地址等内容。
(4)施工队的经营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规模、业务区域、企业/产品认证、企业荣誉、年营业额等内容。
(5)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应包括施工队赊销能力、交货周期、保修期、年度评价情况、不良合作行为等内容。
第二节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为动态掌握施工队的基本信息更新,了解施工队的合作情况,规避施工队情况变化可能带来的采购风险,事业部对施工队进行动态管理,引入通报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动态管理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更新(随时)、履约评价(当采购合同完成时)、年度评价(定期)、出库管理(满足一定条件时)等。
第十九条 基本信息更新。
基本信息更新包括施工队的法律主体资格、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定期检(审)的资质证明、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如公司名称、定期年检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联系人等。
与施工队发生业务关系的各部门有义务随时了解施工队的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传递给工程部,由工程部应及时修改名录中的施工队基本信息部分。 第二十条 履约评价。
当采购合同履约完毕后,工程部组织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施工队合作的各相关部门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录入名录中。内容包括:交货周期、保修情况、付款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不良合作行为。
(一)施工队的不良合作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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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认证材料的;
3.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包括: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供货合同;
4.将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再次分包的;
5.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不稳定因素或引起集体上访的; 6.拒不服从管理和指挥,造成工程滞后,损害企业形象的; 7.出现质量或安全或其他事故的;
8.逃避事故或处理不及时,影响社会稳定的; 9.履约过程中发现有价格欺诈行为的;
10.履约过程中发现有行贿行为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贿赂、给回扣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承接任务的;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各部门在与入库施工队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不良合作行为时,应立即通报工程部。
(三)对存在不良合作行为的入库施工队,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退出合格供应商库和列入公司级黑名单三种处理措施:
1.不良合作行为情节较轻的,工程部应及时将不良合作行为信息录入供应商名录中履约评价部分,通报施工队的不良合作行为。
2.不良合作行为情节严重的,工程部组织公司采购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上报审批,予以退出施工队二级库。
情节严重的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同一项目、同一施工队出现二次质量或安全事故,或该施工队在本年度其他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市级监管部门通报者。
3.施工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公司黑名单。工程部应在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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