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利润税 公司利润税的征税对象是埃及境内的常驻法人单位以及非常驻单位在埃及境内的分支机构、车间、工厂或其他单位。企业一律适用20%的利润税率,但苏伊士运河管理局、石油总局、中央银行按照40%纳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加工企业按照40.55%纳税。
3、房地产税 2006年4月,埃及颁布了新的土地税法规,将土地税从14%降到10%。
4、开发税 埃及开发税征税对象包括:雇员工资;埃及公司董事酬金;工商活动收入;非商业职业收入。个人上述收入超过18000埃镑的按2%纳税。雇员工资按月纳税,其他可与收入统一税同时缴纳。 5、关税 目前埃及的平均关税税率为38.6%,商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为8.9%,平均实际关税税率为20.0%。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埃及对其关税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根据埃及于2004年发布的第300号及第410号总统令,将商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从14.6%降低到8.9%。商品的从价关税税率从27%降低到6%。
6、印花税 埃及将印花税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发票等文件和票据;另一类是金融交易和证券。一般情况下,借款0.8%,信贷1%,广告36%,保险费3-20%,政府采购、支付服务费和承包工程费2.4%,银行业务0.0012-0.01%,股票交易0.008-0.012%。2006年9月,埃及财政部开始实施新颁布的印花税执行规定。新规定取消了部分印花税项目,降低了部分印花税税率,以鼓励储蓄和投资,减轻企业税负。
7、社会保险费 雇员的养老、伤残、死亡、失业和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雇主从雇员工资中代扣社会保险,和雇员的份额一起按月上缴社会保障局。雇员工资和酬金分为两部分,基本工资应保的最高金额为每月525埃镑,保险费率为40%,雇主负担26%,雇员14%。基本工资超过525埃镑的部分及加班费奖金、代表补贴等酬金最高应保金额为每月500埃镑,保险费率为35%,雇主24%,雇员11%。 (三) 外汇管理
90年代以来,埃及实行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外汇自由兑换,外汇收入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但“9?11”事件后外汇管理有所收紧,由于埃及国际收支持续逆差,外汇收入下降,外汇一直较为紧张。一般银行都规定了一次性兑换外汇的最高金额。外汇供应失衡,银行、外币兑换所将从市场买进的外币上交,外币卖出业务则冻结,形成了外币有行无市、只进不出的局面。从2002年初开始,埃镑自由兑换外币制度已名存实亡。而与此同时,外汇黑市(主要是美元黑市)交易活跃,形成了黑市和官方牌价并存的格局。政府直接参与外汇资源分配,保证重点商品进口和重点企业用汇。一般企业和居民用汇,则只能到外汇黑市购买。
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埃及对出口企业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旅行社和宾馆等可直接向游客收取外汇,而不必事先将美元兑换成埃镑后进行结算;出口商、旅游收汇单位等必须将外汇收入的75%卖给银行。因此,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在埃投资项目、进口原材料所需用汇
和企业利润的汇回存在较大的困难。埃及政府允许旅客携带外汇进出埃及海关,但如携带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则需填报携带声明。 (四)、优惠政策
埃及在全国范围内建有亚历山大、开罗、苏伊士等十一个自由区,以及十二个新城区和四十个工业区。这些特区中的企业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免交商业、工业收入所得税或利润税;(2)2005年6月份以前注册的企业在新城区和工业区投资享受10年所得税豁免,2005年6月份以后注册的企业按20%纳税;(3)进口投资项目所需物资和设备(汽车除外)按价值统一征收5%的关税;(4)在自由区投资,如产品外销可享受终身免税,如产品销往内地市场,只征收原材料关税。货物进出自由区按价值的1%缴纳管理费,或按项目年增值的1%纳年税,服务性项目按营业额的3%纳税;(5)在特区的投资项目按10%缴纳所得税。 (五)、贸易投资壁垒
1、投资壁垒 埃及对外国投资存在某些行业限制和壁垒。埃及政府规定外商只能以合资的形式成立建筑公司,并且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非埃及员工在公司里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从事进口业务企业有严格限制,规定本国人才能注册从事进口业务;外国人不得在埃及从事商品流通和批发业务;在埃及开办超市和连锁经营要经过特别委员会审批通过;只允许埃及人注册从事投标业务的商业代理;在未得到国有航空公司(埃及航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任何私营或外国航空承运人不得经营从开罗出发和抵达开罗的定期航班业务;不允许
外国投资者进入棉花种植业;根据2003年4月新颁布的劳动法,非埃及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为企业招募员工等经营活动。
2、劳务和签证政策 在埃及执行工程承包项目的外籍技术人员须遵守埃及劳动法,且外籍劳工与当地劳工的数量比例不得超过1:10。外籍劳工来埃及工作必须先得到埃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许可,获得工作许可后60天内必须办理工作签证,否则作废。工作签证有效期1年,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签,超期14天未续签则作废。
3、其他 埃及外资投资中的其它障碍还包括:(1)在政府招标项目中,埃及投标者享有价格优惠。根据埃及1998年第89号法《招投标法》,埃及各类政府项目招投标时,埃及投标者报价如果高于其他投标者15%,仍视为同等价格水平。(2)对一些商品的价格管制。目前埃及仍然对药品、香烟、面粉、食用油、糖、大饼、汽油、柴油、电、水、交通服务收费等实行价格控制(3)外国人在埃及购买土地的限制。(4)司法方面的障碍。埃及法律过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而对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时常会带来损害。 第二节 中-埃经贸合作的总体分析与评估
埃及于1956年5月30日和我国建交,是阿拉伯和非洲国家中第一个承认并同我建交的国家。中埃建交后,两国关系长期友好、发展平稳。目前,两国高层政治交往不断增加,经济合作加快发展,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双边关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一、 合作的重要性
中埃建交以来,双边关系一直发展顺利。1999年,两国建立了面向
21世纪的战略合作关系。2006年6月,两国签署了深化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纲要。我国重视埃及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两国一贯相互支持。埃及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在一切涉台问题上支持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埃及的深入交往有利于与发展中国家最集中的非洲大陆加强联系,从而加强中非政治经济合作。中埃两国的合作也有利于深化南南合作,促进南北对话,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建立一个和谐世界。 我国是资源消费大国,国内资源目前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需要积极从国际市场获得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埃及是石油和天然气的重要生产国,但其制造业体系比较薄弱。因此中埃双方在资源和经济结构上存在较大的互补性。两国应加大能源领域的合作,深化制造业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推进两国贸易的发展。 二、 合作现状及前景
中埃两国之间拥有历史悠久的经贸合作往来。两国签订了很多经贸合作协议,进行着广泛而频繁的经贸合作,2006年11月发表的《中埃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将中埃关系推向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 双边协议
中埃两国自建交以来签订了很多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等双边协议,两国在农业、科技、金融、旅游、环境、医疗、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航天技术、信息及通讯技术等各个领域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有力地推动着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发展。从1955年到2006年政府之间签署贸易、投资、合作协议达到18份之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