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标准:
违法——对违法行为有无可归责性及有无利用该违法性的不良企图;
合法——废止行为是否具有可预测性
利益衡量:撤销对受益人的影响;不撤销对公众和第三人的影响;行政行为的种类及成立方式;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严重程度;行政行为作出后存在的时间长短,如:1999年台湾的《行政程序法》第121条规定:行政机关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之日起2年后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后,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四)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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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六、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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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程序地位的两种理论
程序工具主义: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程序本位主义:程序并不仅仅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也并非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即过程价值有效性。
(二)正当程序的要求
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职能分离等
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听证制度 3、行政公开: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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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学生处分办理程序 一、院系整理材料上报。材料包括: 1、发文签。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注意见、经办人签字。 2、院系加盖公章的处理意见及电子文档。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籍 14
贯(外省详细到市,本省详细到县区)、院系年级班级、层次(本、专科)。 (2)主要错误事实,禁止使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等形容性词语。以前受到过处分的要说清所犯错误、处分等级及文件号。 (3)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扣发奖学金情况。 3、学生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材料,本人拒不提供的要有集体或他人旁证。 二、审批。 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审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召集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开会研究,然后再报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填写处分告知书。 在职能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向受处分学生发放《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处分告知书》一式三份,经学生本人签字后,本人留存一份,院系、学生处各存一份备案。 四、签字、印发文件。 学生处收到《???学院学生处分告知书》后印发文件。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处长签字,校办主任签字后印发;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处长、校办主任签注意见后,由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字印发。 五、关于处分文件印发后注意事项。 处分文件印发后发放给所有院系和相关部门。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按受处分学生人数发放给相同数量的文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传达给学生本人,并要求学生本人签字,做好登记。 六、关于申诉的说明。 按照学校申诉管理规定,对记过(不含记过)以下处分申诉委员会不受理申诉,但可以要求院系、学生处解释、再审核。记过以上处分可在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纪委。 http://www2.nynu.edu.cn/xzbm/xueshengchu/showinfo.aspx?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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