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

2019-08-20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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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委员4人,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承办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1年。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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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相关问题提供意见和咨询,为推动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建议和方案。 2、根据《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受理学生申诉。

3、与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各职能部门沟通信息。 第四章 运行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办公室召集。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复查结论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的委员过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院拨给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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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申诉处理委员会。 附件4: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记过处分以上)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期是指从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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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向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以下简称申诉)。特殊情况可指定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意见表; 2、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3、其它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阅申诉材料。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启动申诉的审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第二章有关要求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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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研究的结果,须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签收;通过申诉意见表所注明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诉复查结论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意愿,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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