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资格后审) - 图文(3)

2019-08-20 19:05

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 担保

15.1投标担保

15.1.1投标人根据以下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 15.1.2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

15.1.3投标担保采取投标人直接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数额必须按照投标须知中规定数额进行提交,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汇出,不得现金解入,不得通过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或第三者账户转入,否则作无效标处理。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本工程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

投标保证金汇入的户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203206009201052538 开户行:工行马鞍池支行

银行地点:温州市飞霞南路与马鞍池东路交叉口(亚金大酒店旁)

15.1.4自始至终参加投标的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退还(无息),具体查询温州市招标投标网。

15.1.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时予以退还(无息)。 15.1.6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没有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且对负有责任的投标人的处罚并不免除其行为带来的其他后果的法律责任。

15.2履约担保

15.2.1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到位率的保证金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60%,总监的到位率必须为每月实际日历天数的80%以上;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建设进度控制以及安全控制的保证金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20%,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没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其余项目监理人员到位的保证金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20%,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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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资格),到位率为每月实际日历天数的100%。

15.2.2中标以后的监理全过程,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人资格审查时提供的拟派本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一览表中的人员名单到位,不得擅自更换。因符合规定确需要更换的,更换人员须应征得招标单位同意和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投标单位才可更换,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人承诺人员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16、投标文件的签署

16.1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16.2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经单位盖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办事处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6.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涂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技术标不得出现修改或涂改。

17、其它注意事项

17.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不得私拉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编制工作。

17.2、各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不得互相打听、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投标人不得在投标和评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或有关人员透露投标文件内容。

17.3、各投标人必须严格依法从业,严禁挂靠或中标后转包监理。

17.4、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认真理解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对可能影响招标和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各种需要了解的情况,在不违反法规的情况下,自行调查了解。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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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技术标:技术标封面见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投标人根据统一格式按A4格式纸),文本上不得盖有投标人印章,也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可能泄露投标人情况的文字或符号,否则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18.1.2商务标:商务标报价表等相应需要盖章处必须盖有单位公章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18.1.3资格后审申请书:相应需要盖章处必须盖有单位公章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18.1.4证书原件:一份。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18.2.1技术标和商务标单独密封,并粘贴相应封条后,装在一个统一的标箱内,标箱外加贴封条;标函封袋、封条、标箱上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印章,也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字或其他可能泄露投标单位信息的文字或符号;技术标和商务标标函封袋统一使用温州市瓯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监制的标函封袋(购买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建设局二楼),标箱统一使用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理处监制的设计类标箱(购买地址: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13楼)。标函封袋、标箱投标人自行购买,技术标封面及各封条均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投标文件必须满足以上密封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8.2.2资格后审申请书文件及证书原件应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在标函封袋及标书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标函封袋自制,封条采用本招标文件提供样式。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否则不予签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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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 标

23开标

23.1开标程序:

23.1.1招标人将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先进行技术标评审,再进行总监答辩,再进行商务标的开标及评审,最后进行资格审查。 23.2商务标的开标:

23.2.1宣布招标项目的开标会开始,介绍开标会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 23.2.2招标文件要求核验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代表身份的,按规定核验并记录核验情况。 23.2.3宣布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及技术标、总监答辩的得分。

23.2.4开标时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进行开标。若有任一投标人有异议,应即保存所有投标文件的原状,并即报告该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处理。

23.2.5 所有投标文件密封经确认完好后(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破坏,按前款规定处理后),开启投标文件、公布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

23.2.6 唱标结束后,征询投标人是否对唱标内容有异议,若有异议,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更正;若异议的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异议无效,并不得更改。

(六)评 标

24、评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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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本工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评委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含5人),若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则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其中专家评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24.2评标委员会仅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5、评标原则

25.1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按评审后的总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5.2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5.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6、评标纪律

26.1 在招标人未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对招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26.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有关人员的任何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投标人。

26.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6.4 评议中应充分发挥民主,各抒己见,评标委员会形成的评标结论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6.5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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