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6拟派监理人员本单位社保证明;
33.7.7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及附件表格和承诺书等;
33.7.8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或没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部门公布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温州市建设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瓯海区建设局、鹿城区建设局、龙湾区建设局及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注: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应证明是本单位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人员配臵如下:
1) 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或以上,下设市政监理员4名或以上; 2) 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或以上; 33.8定标
33.8.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在合格的投标人中,以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第三高者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并列分数,则以总监答辩得分高者为优先单位;若总监答辩得分相同,则以技术标得分高者为优先单位;再若技术标得分相同,则以商务标得分高者为优先单位;再若商务标得分相同,则由总分一致者随机抽取其中一名作为优先单位。)
33.8.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以及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33.8.3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所造成损失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赔偿。
(七)合同的授予
34 合同的授予
34.1本招标工程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4.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34.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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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09?22号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4.4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或其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以开标截止日为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纪录以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根据浙检会(预)[2006]12号《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和《瓯海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规定》的规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5、中标通知书
35.1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将招投标情况报告及评标有关资料报送温州市瓯海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理处,经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无论中标结果如何,均不做任何形式的解释。
35.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5.3 本工程的中标人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经有关部门查实后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35.4 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36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6.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人交纳本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于30天内在招标人的签证下与招标人授权的代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格式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建设监理合同。超过合同签订时限而未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自行放弃中标,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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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监理合同格式
本工程的监理合同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指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示范文本)?(GF—2000—020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参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参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示范文本)?(GF—2000—0202)的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温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建书及批准文件,施工图纸和其它有关文件; 4.施工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记录;
5.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6.其它有关的文件及要求;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 监理的范围:甬台温铁路郭溪段梅屿安臵房配套道路工程景德路、浦北路(一期)、浦二路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雨水泵站、地下综合管线、交通标志(线)、信号设施、公交站台、绿化、照明等附属工程施工监理。 (二)监理的内容
1.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2.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 3.审查施工图设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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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5.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6.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7.对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发)包双方向对方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并拿出处臵意见。参与违约事件的处理;
8.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进行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件,设备;
9.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签署每月的工程量单和支付报表以合同终止时支付报表,以作为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依据;
10.组织委托人、设计、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
11.根据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12.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整理档案资料。 13.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4.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5.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6.未尽事宜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负责本工程建设的所有包括政府等在内的因由委托人协调的外部关系的协调;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在开工前将下列文件全部或部分提交给监理方; 1.施工图纸及相关的设计文件;
2.委托人项目立项的有关批文等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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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赔偿金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 在签订合同、监理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支付监理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计 万元,并从开始支付监理费起分三次扣回。
2. 监理费的支付为按月支付,即根据工程每月所完成实际工作量的80%计算监理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七天内委托人按监理费总额支付到85%。
3. 剩余的15%待监理单位提交监理资料,经城建档案馆资料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除(保修期间费用留5%)外,支付剩余款额,并退还剩余监理合同履约担保金。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 在以后的监理全过程中,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人资格审查时提供的拟派本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一览表中的人员名单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因符合规定确需要更换的,更换人员须应征得招标单位同意和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投标单位才可更换,更换总监理工程师1人处以5万元违约金,更换专用监理工程师每更换1人处以3万元违约金,更换监理员每更换1人处以2万元违约金,其中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不到位违约金分配如下:总监到位率不到在 80%,(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少于 24 日历天,每少一天处违约金2000元,项目专监到位率在 100%,(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30 日历天(如当月为28日历天,则按28日历天计算),每少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 2. 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没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处罚的方法:按发生的累计次数计算,发现第一次罚款1万元,发现第二次罚款2万元,发现第三次招标单位将强制换人,并按以上规定处罚执行。
⑴.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提高造价; ⑵.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按合格签字; ⑶.向施工单位介绍材料、构配件,分包商从中得利的;
⑷.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强制性条文未发监理通知或整改不力的; ⑸.不按规定见证取样,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实体;
⑹.验收不认真虽未造成事故但质量把关不严,使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错误,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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