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存在的风险
1、抵押动产市场真实价值的确定。由于动产所涉及的范围十
市场价格。
2、抵押动产折旧变现价值难以确定。任何动产将由于使用、自
员只能根据会计规则中的折旧标准、及该设备的寿命等予以折算
折旧率远远高于会计标准的折旧率。如汽车使用一年后的变现价
格往往只有新车的80%的差价达一倍之多。
10%
3、抵押动产的质量问题、非正常损坏产生的价值贬值。贷款发
4
押物的
一年后价格往往是其原价的60%
40%。
5、抵押物的出售方保留所有权。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往往购自
自然抵押权也将无从谈起。
6、抵押物被私自转移、变卖。在抵押物非抵押权人或第三人
押人出现经济危机时会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建议对策
1、关于抵押物价值的审核 1.1
1.2
定该抵押物不存在第三方权利。
2、对抵押物价值的确定
1.1要求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往
较接近市场实际价格。
1.2要求评估机构评估贷款到期时的价值。对于一些市场价
见。在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时要充分考虑该意见并确定贷款的额度。 1.3
偏差达20%
1.4
3
能的委托第三方如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等对抵押物进行第三方监
4、抵押物尽可能选择大型、不易移动的物品。如企业拿
押。因此大型、不易移动之抵押物将可以防止被转移、变卖。当
5
三、呼吁在刑事立法上保护抵押权
就抵押人私自转移、变卖抵押物或债权人哄抢抵押物的行
抵押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如笔者所在的农合行今年内就发生多起
毁金融机构开展动产抵押的信
信贷支持而难以迅速发展。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能充分考虑该
展。
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是动产抵押制度正义的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交易动态安全的制度。交易的安全、便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
二、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理论。占有一直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由于占有具有享有动产物权
的权利被法律推定为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