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验收尾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6.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验收要求。
7.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6.1.1----6.1.8的规定执行。
8.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SL223—2008附录I。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发送有关单位。
9.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法人单位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7.1.4 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建完并经验收合格。 2.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监理机构应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或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督促承包人提交相应的报告和资料并进行审核同,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和修正。
3.单位工程验收之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对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
5.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6.单位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监理机构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7.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是SL223—2008附录F,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7.1.5 初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经过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2.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物决算条件。 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3.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4.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前14天将SLl76—96附录F所列资料送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一套。
5.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作出必要的抽检。 8)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6.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召开大会:
①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②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⑧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④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①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②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7.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SLl76—96附录D。白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发送各有关单位。
8.“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7.1.6 竣工验收
1.工程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2.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3.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并在其前检验前述验收。工作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补修情况;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项目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
4.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5.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工程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6.虽然7.1.6.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安排。
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7.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8.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验收委员会,但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9.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SL223—2008附录L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SL223—2008附录L。
10.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11.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12.竣工验收一般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召开大会: ①宣布验收会议程;
②宣布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③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④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⑤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检查工程
4)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召开大会:
①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②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③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13.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未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结合初步验收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
14.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15.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SL223—2008附录R。“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16.“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17.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18.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