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故宅空文藻, 平平仄仄平平仄, 云雨荒台岂梦思。 仄仄平平仄仄平。 最是楚宫俱泯灭, 仄仄平平仄平仄, 舟人指点到今疑。 平平仄仄仄平平。
中唐以后,失粘的现象渐少,乃至于没有了。 3.拗救
凡不合乎平仄规律的字都叫“拗”,就是说,在该用仄声的地方用了平声字,或者是在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字,就是“拗”。
所谓“救”,是说某一句有个字“拗”了,诗人会在本句别的地方或对句相应的地方再“拗”一次来救前面的“拗”。具体地说,就是前面一个字该用平声的而用了仄声,那么在后面该用仄声的地方改用平声;或者是在前面该用仄声的而用了平声,那么在后面该用平声的地方改用仄声,也可以看作是“负负得正”吧。
可是事实上,前人并不是对每一个字的平仄同样看重的。对于“拗”了的字,有的字诗人并不去救它,而有的字却必须要救。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拗救”。
① 本句自救
本句自救就是同一句中拗两次。 a.“孤平”拗救
每个音步的第一个音节不是重心,所以它的平仄一般是不太重要的,拗了诗人一般可以不救。但如果五言“平平仄仄平”的第一个字拗了,变成“仄平仄仄平”,古人称之为“犯孤平”,意思是说,除了韵脚平声,句中就只剩一个平声字。“犯孤平”是律诗的大忌,所以,在这种句式里,如果第一字不得已用了仄声,拗了,诗人就一定要去救。救的办法是把第二个音步的第一个字(不是音步的重心),也就是全句的第三个字由仄声改成平声,变成“仄平平仄平”,这样一来,除了韵脚字,还有两个平声,就避免了“犯孤平”。“孤平”的拗救是在同一句中进行的,所以就叫“本句自救”。如:
刘禹锡诗: 三秀悲中散, 仄仄平平仄 二毛伤虎贲。 平平仄仄平
“三”字虽然拗了,可以不救。“二”字拗了,就必须救;本来“伤”这个位置因为不在重心,是可平可仄的,现在为了救“二”这个拗,它就只能是平声了。再如: 刘禹锡诗: 沈约台榭故, 仄仄平平仄
李衡墟落存。 平平仄仄平
“榭”字是音步重心,拗了,必须救,详下文。“李”字拗了,如果不救,就“犯孤平”了,“墟”字也拗了,就是为了救“李”字。
就七言诗来讲,如果“仄仄平平仄仄平”的第三个字拗了,变成“仄仄平平仄仄平”,也是犯了“孤平”,诗人会把第五个字改成平声来救“孤平”,变成“仄仄平平仄仄平”。如:
苏东坡诗: 野桃含笑竹篱短, 平平仄仄平平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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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柳自摇沙水清。 仄仄平平仄仄平
“野”、“含”、“竹”三个字都不在音步的重心,拗了可以不管。“溪”字的平仄也是不管的;“自”拗了,如果不救,就是犯孤平,所以必须要救;本来“沙”这个位置是可平可仄的,现在为了救“自”,那就只能用平声了。再如:
陆游诗: 一身报国有万死, 平平仄仄平平仄 双鬓向人无再青。 仄仄平平仄仄平
“一”和“有”不是重心,可平可仄;“万”这个位置是重心,本该是平声,作者不得已用了个仄声字,拗了,这是必须救的,留待下面再讲。“双”是可以不管的。“向”字拗了,如果不救,就犯了“孤平”,所以必须救;“无”这个位置本来是可平可仄的,现在为了救“向”,就只能是平声了。(“无”还有个作用就是又救了出句的“有万”两个字,尤其是“万”字。)
b.特拗
五言“平平平仄仄”,第三字是音步重心,如果拗了,作“平平仄仄仄”,诗人都会去救的,办法是将下一音步的非重心的音节再拗一次,作“平平仄平仄”。如:
杜甫诗: 何时倚虚幌, 平平平仄仄 双照泪痕干。 仄仄仄平平
“倚”的位置是音步重心,该作平声,现在拗了,必须救,把下一音步的非重心的音节再拗一次。
欧阳修诗: 依依半荒苑, 平平平仄仄 行处独闻蝉。 仄仄仄平平
“半”的位置是音步重心,该作平声,现在拗了,必须救;“荒”的位置本可平克仄,为救“半”字就只能用平声了。
七言就是“仄仄平平平仄仄”的第五字拗了,作“仄仄平平仄仄仄”,诗人会将第六字再拗一次,作“仄仄平平仄平仄”。如:
陆游诗: 已把痴顽敌忧患, 仄仄平平平仄仄 不劳团扇念寒灰。 平平仄仄仄平平
“敌”的位置本该平,现在拗了,必须救;“忧”的位置本可平可仄,现在为救“敌”救只能做平声了。
徐铉诗: 若许他时作闲伴, 仄仄平平平仄仄 殷勤为买钓鱼船。 平平仄仄仄平平
“作”的位置该是平声,现在拗了,必须救;“闲”的位置本可平可仄,现在为了救“作”,就只能用平声了。
五言的“仄仄仄平平”的第三字如果拗了,作“仄仄平平平”;七言的“平平仄仄仄平平”的第五字拗了,作“平平仄仄平平平”,结尾连续三个“平”,就成了所谓“三平调”,这在律诗中是要尽量避免的。也见到有拗救的情况。如:
孟浩然: 八月湖水平, 仄仄仄平平
涵虚混太清。 平平仄仄平。
只是结尾“平仄平”一般是古体诗才有,所以律诗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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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对句救
“对句救”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出句的不是音步重心的某个字拗了,在对句的同样的位置(即非重心音节)再拗一次以补救。在唐代,五言诗“仄仄平平仄”的第三个字如果拗了,诗人可以不救;如果要救,本句的后两个字都是不能改的,办法是将对句“平平仄仄平”的第三个字也拗了,作“平平仄仄平”。如:
王维诗: 落日鸟边下, 仄仄平平仄 秋原人外间。 平平仄仄平 “鸟”字拗了,“人”字救。
就七言诗来讲,就是“平平仄仄平平仄”的第五字拗了,诗人可以不救;如果要救,办法是将对句“仄仄平平仄仄平”的第五个字也拗了,作“仄仄平平仄仄平”。如:
李嘉佑诗: 谁言宰邑化黎庶? 平平仄仄平平仄 欲别云山如弟兄。 仄仄平平仄仄平 “化”字拗,“如”字救。
“对句救”的第二种情况是指出句音步重心的字拗了,那是必须要救的;救的时候不能将对句音步重心的字也拗了,而只能是将对句相同一个音步上非重心的那个字也拗了。或者出句某一音步的两个字都拗了,当然是要救的;救的时候也只是将对句同一音步的非重心音节再拗一次,而不是将对句同一音步的两个音节都拗了。如:
裴迪诗: 有法知不染, 仄仄平平仄 无言谁敢酬? 平平仄仄平
“不”字拗了,必须要救,就将对句的第三个字再拗一次;“谁”这个位置,本来是可平可仄的,现在为了救“不”,就只能用平声了。
再如孟浩然诗: 落日池上酌, 仄仄平平仄 清风松下来。 平平仄仄平
“上”字是音步重心,拗了,必须救;“松”字的位置本可平可仄,为救“上”就只能作平声了。
再如苏舜钦诗: 数里踏乱石, 仄仄平平仄 一川环碧峰。 平平仄仄平
出句的“踏”、“乱”二字皆拗,对句的“环”救了对句的两个字;同时“环”还救了本句的第一个字“一”,否则就犯了“孤平”。
再如周紫芝诗: 池面过小雨, 仄仄平平仄 树腰生夕阳。 平平仄仄平
“池”字的拗,可以不管。“过”、“小”两个字拗了,必须救;“生”字救了出句的两个字;同时“生”字又救了本句的“树”字,否则就犯“孤平”了。
就七言来讲,就是五、六两个字拗了,在对句的第五个字上来救。如: 许浑诗: 溪云初起日沈阁, 平平仄仄平平仄 山雨欲来风满楼。 仄仄平平仄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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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字的拗,可以不管。“日”字拗了,救的办法是将对句同样位置上的仄改为平,“风”字就救了“日”;同时“风”字还救了本句的“欲”,否则就犯了“孤平”。“山”字平仄不论。
再如薛能诗: 三秋木落半年客, 平平仄仄平平仄 满地月明何处砧。 仄仄平平仄仄平
“半”字拗,对句的“何”字救了;“何”字同时又救了本句的“月”字,否则就“犯孤平”了。
再如陆游诗: 一身报国有万死, 平平仄仄平平仄 双鬓向人无再青。 仄仄平平仄仄平
七言的第一个字是不论的。出句的五、六两个字拗了,是必须要救的,对句的第五字“无”就救了它们;同时它还救了本句的“向”字,否则就“犯孤平”了。
再如杜牧诗: 南朝四百八十寺, 平平仄仄平平仄 多少楼台烟雨中。 仄仄平平仄仄平 “八”、“十”二字拗,“烟”字救。
③ 避免“三平调”
五言“平平仄仄平”的第三字是可平可仄的,所以它如果作了“平”,即“平平仄仄平”,一般是不救的;而且也无法在本句救,因为第四字和第五字都是重心,是不能改的;又不能在对句救,对句本该是“仄仄仄平平”,对应位置上的字实际是音步重心,本就不能改的;如果把同样位置上的“仄”改作“平”,就成了“仄仄平平平”,就成了“三平调”,而“三平调”是古体诗常见的句式,律诗必须避免,所以也就不能在对句去救出句第三字的“拗”。就七言来讲,那就是“仄仄平平仄仄平”,第五字拗了,本句无法救,对句也无法救;若救就成了“三平调”,所以也是不救的。
五言的“仄仄仄平平”的第三字、七言“平平仄仄仄平平”的第五字是很少会拗的,因为拗了就成了三平调了,这是律诗必须避免的。
附:辨所谓“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对律诗格律的一种粗浅的看法。
所谓“一、三、五不论”,是说七言的第一、三、五三个字(就五言来说,就是第一、三两个字)的平仄是可以不限的。七言的第一个字确实是不论的;七言的第三字和第五字(五言的第一字和第三字)有时可以不论,有时也是讲究的。具体分析如下:
在“平平仄仄平平仄”(五言的“仄仄平平仄”)中,一、三、五(五言的一、三)字的平仄确实是可以不论的。 在“仄仄平平仄仄平”(五言的“平平仄仄平”)中,第一字当然不论;第三字(五言的第一字)如果用了仄声而又未救,那就犯孤平了,必须在第五字(五言的第三字)上救,这样一来,本句中七言的第三和第五字(五言的第一和第三字)就不是完全不论的了。
在“仄仄平平平仄仄”(五言的“平平平仄仄”)中,第一、三两个字(五言的第一字)可以不论。第五字(五言的第三字)是音步重心,如果拗了,那是必须救的;对句无法救(会形成“三平调”),只能在本句后一音步去救,形成所谓“特拗”,即作“仄仄平平仄平仄”(五言作“平平仄平仄”)。既然拗了必须救,当然就不能看做“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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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在“平平仄仄仄平平”(五言的“仄仄仄平平”)中,第一、三两个字(五言的第一字)可以不论;第五字(五言的第三字)如果作平声,结尾就成了“三平调”,这是律诗所不允许的,可见在这种句式里,七言的第五字(五言的第三字)也不是不论的。
因此,“一、三、五不论”的说法是很不全面的。
所谓“二、四、六分明”,是说七言的第二、四、六三个字(就五言来说,就是第二、四两个字)的平仄是不能有变化,该平就平,该仄就仄。要说这些字不是“不论”,那是正确的,尤其是七言的第二、四两个字(五言的第二个字),都是音步重心,当然平仄“分明”,即该平就平、该仄就仄的;要说七言的第六字(五言的第四字)不能有变格,那就太绝对了。七言的第六字(五言的第四字)不一定都是音步重心,如果不是重心,也是可以不论的,如“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平平仄仄”的第六字(五言的第四字);如果是重心,当然要论了,如“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的第六字(五言的第四字)一般是不会拗的。如果不得已拗了,七言的“平平仄仄平平仄”(五言的“仄仄平平仄”)实际写成“平平仄仄平平仄”(五言作“仄仄平平仄”),第六字(五言的第四字)拗了,只要在对句中救了也是允许的;“仄仄平平仄仄平”的第六字(五言第第四字)是不会拗的,因为它的对句是“平平仄仄仄平平”,无法把第五字“仄”改成“平”,否则就形成“三平调”了。
可见,“二、四、六分明”也不是绝对的。 4.对仗
对仗又叫对偶。它本不是律诗特有的,但律诗对对仗的要求更为严格。律诗的四联中,中间两联一般要求用对仗。使用对仗可以在诗体结构上造成一种对称的美。
对仗的两句,除了要求字数相等,还要求句型要一致,两句中相对应位置上的词的词性要相同、字的平仄要相对。
根据相对的两句的具体情况,一般把对仗分为“工对”(又称“严对”)和“宽对”两种。 (1)工对
“工对”要求上下两句中对应的词语不仅词性相同(即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数量值对数量值等),而且相对应的词所表示的事物是属于同一小类(即天文对天文、地理对地理、人事对人事、专名对专名、颜色对颜色等)。如:
王维《观猎》: 风劲角弓鸣,将军猎渭城。 草枯鹰眼疾,雪尽马蹄轻。 忽过新丰市,还归细柳营。 回看射雕处,千里暮云平。 (2)宽对
“宽对”只是对应的词的词性和它所表示的事物的大类相同(如天文可以对地理、动物可以对植物等)。如: 元稹《早归》: 春尽晓风微,凌晨带酒归。 远山笼宿雾,高树影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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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马鱼惊水,穿花露滴衣。 娇莺似相恼,含啭傍人飞。 还有几种特殊的对仗技巧,略作介绍。 (1)借对
借对时利用汉字的一字多义或二字同音的特点而构成的对仗。可分为借义对和借音对两种情况。 a.借义对
借义对是利用汉字的多义性特点而构成的对仗。一字有甲乙两义,诗句中表甲义,而借其乙义来形成对仗。如:
白发催年老,青阳逼岁除。(唐 孟浩然《归终南山》)
“青阳”是春的别名,这里的“青”并不是表示颜色的,可是诗人却用“青”的青色之义,跟出句的“白发”构成对仗。
世间好物黄醅酒,天下闲人白侍郎。(唐 白居易《尝黄醅新酎忆微之》) “白侍郎”的“白”是姓氏,诗人却用它的白色之义与出句的“黄”构成对仗。
b.借音对
借音对是利用汉语的同音现象构成的一种对仗。如: 若听清猿后,应多白发生。(唐 马戴《送人游蜀》) 因为“清”与“青”同音,借“青”与“白”相对。 根非生下土,叶不坠秋风。(唐 张乔《试月中桂》) “下”与“夏”同音,借“夏”与“秋”相对。
(2)流水对
普通的对仗,出句和对句是并行的,所以,两句的位置如果互换,意思是不受影响的。流水对实际上是诗人把一句话分成两句,出句与对句在意思上是相承而连贯,两句的位置是不可以互换的,必须联系起来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在字面上,出句跟对句又形成对仗。如:
纵被微云掩,终能永夜清。(唐 杜甫《天河》) 当君怀归日,是妾断肠时。(唐 李白《春思》)
即从巴峡穿巫峡,便下襄阳向洛阳。(唐 杜甫《闻官军收河南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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