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2)

2019-08-20 19:44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同规格、同等级、同类别,并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的条件下制造的人造板产品为一批人造板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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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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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1 2 3 4 5 产品单元 胶合板 刨花板 定向刨花板 中密度纤维板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产品标准 GB/T 9846-2004《胶合板》 GB/T 4897-2003《刨花板》 LY/T 1580-2000《定向刨花板》 GB/T 11718-2009《中密度纤维板》 GB/T 15104-2006《装饰面板贴面人造板》 6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7 8 细木工板 实木复合地板 GB/T 5849-2006《细木工板》 GB/T 18103-2000《实木复合地板》 GB/T 18102-2007《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 20240-2006《竹地板》 GB/T 15036.1-2009《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 11 实木地板 GB/T 15036.2-2009《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相关标准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9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10 竹地板 5.2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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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产品单元 胶合板 生产设备 涂胶机、压机、裁边机 检测设备 量具、恒温水槽、烘箱、天平、力学试验机、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 2 刨花板(含定向刨花板) 施胶机、干燥机、铺装机、量具、恒温水槽、烘箱、天平、力学热压机、裁边机 试验机、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 3 中密度纤维板 热磨机、施胶机、干燥机、量具、恒温水槽、烘箱、天平、力学铺装机、热压机、裁边机 试验机、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 量具、恒温水槽、烘箱、天平、力学试验机、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 4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涂胶设备、压机 5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热压机 量具、恒温水槽、烘箱、天平、耐磨机、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 6 细木工板 涂胶设备、压机、裁边机 量具、恒温水槽、烘箱、天平、力学试验机、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 7 实木复合地板 裁板机、砂光机、开榫(槽)量具、恒温水槽、烘箱、天平、耐磨机、油漆设备 裁板机、开榫(槽)机 ★仪、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 量具、恒温水槽、天平、耐磨仪、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 ★★8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9 竹地板 开榫(槽)机、油漆设备 开榫(槽)机、砂光机、油漆设备 ★量具、恒温水槽、烘箱、天平、耐磨仪、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 量具、烘箱、天平、耐磨仪 ★★10 实木地板 注:1.上表检测设备栏中所列检测仪器设备均为相应产品的重要检测设备,包括出厂检验所需仪器设备、国家强制

性标准所要求的仪器设备及产品重要指标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所列仪器设备的要求和精度均应符合相应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 甲醛释放量检测仪器指可以满足相关标准中规定的甲醛释放量检测方法的全套仪器设备、玻璃器皿等,其中,根据不同产品要求的不同检测方法应当包含穿孔萃取仪或干燥器、分光光度计或滴定管等。 3.标注★的油漆设备和耐磨仪是涂饰和漆饰地板的必备设备,对于未涂饰和油饰地板不作此要求 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 人造板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理化刨花板 GB/T 4897-2003《刨花板》 性能:密度、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静曲强度、2h沸水煮后内结合强度(需要时)、游离甲醛7

释放量 外观质量检验;幅面尺寸及其偏差检中密度纤维板 GB/T 11718-2009《中密度纤维板》 验;理化性能检验:甲醛释放量、密度及板内密度偏差、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静曲强度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T 15104-2006装饰面板贴面人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中的造板》 含水率、浸渍剥离试验、表面胶合强度、甲醛释放量 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理化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性能中的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表面人造板》 面耐龟裂、表面耐水蒸气和甲醛释放限量 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理化细木工板 GB/T 5849-2006《细木工板》 性能中的含水率、胶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浸渍剥离性能和横向静曲强度检验 胶合板 GB/T 17657-1999 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甲醛释放量、胶合强度、含水率 规格尺寸检验;理化性能:含水率、定向刨花板 GB/T 17657-1999 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静曲强度、游离甲醛释放量 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理化实木复合地板 GB/T 18103-2000《实木复合地板》 性能中的含水率、浸渍剥离和甲醛释放量检验 GB/T 18102-2007《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理化性能检验中的甲醛释放量、表面耐磨和吸水厚度膨胀率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理化竹地板 GB/T 20240-2006《竹地板》 性能检验项目中含水率、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表面漆膜附着力、甲醛释放量 GB/T 15036.1-2009《实木地板第规格尺寸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 实木地板 1部分:技术要求》 GB/T 15036.2-2009《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 8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含水率检验;漆膜表面耐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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