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应从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现场随机抽取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应注意抽取企业具有代表性的近期产品。
当企业申报的同一单元中同时包含涂饰类品种和未涂饰类品种时,以涂饰类品种作为代表性产品(只抽取涂饰类品种);当企业申报的实木地板单元中同时包含漆饰实木地板与油饰实木地板或未涂饰实木地板时,以漆饰实木地板作为代表性产品(只抽取漆饰实木地板品种);当企业申报的实木地板单元为油饰实木地板和未涂饰实木地板时,以油饰实木地板作为代表性产品(只抽取油饰实木地板品种)。
抽样数量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最低样本基数确定为在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样品五张,其中初检样品一张、复检样品两张、备份样品二张。由于时效性甲醛释放量和含水率不做备份样品的复检。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所抽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必须在现场由抽样人员加封封条。 5.5.1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
表6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企业情况 联系人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联系人 产品单元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抽样情况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抽样基数 9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样品等级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传真 传真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抽样人员应在备注栏填写与产品检验及判定相关的产品信息,如板材结构、树种、胶粘剂种类、产品使用类型等。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7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1 产品单元 胶合板 检验项目 甲醛释放量、胶合强度、含水率 判定标准 GB 18580-2001 GB/T 9846-2004 2 刨花板 甲醛释放量、含水率、静曲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握螺钉力(标准规定时) 3 定向刨花板 甲醛释放量、含水率、静曲强度、弯曲弹性模量、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 4 中密度纤维板 甲醛释放量、含水率、静曲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沸腾试验后内结合强度(标准规定时) 5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甲醛释放量、含水率、浸渍剥离、表面胶合强度 6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甲醛释放量、表面耐污染腐蚀、表面耐龟裂、表面耐磨、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 7 细木工板 甲醛释放量、横向静曲强度、胶合强度、含水率、表面胶合强度 8 实木复合地板 甲醛释放量、含水率、浸渍剥离、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 甲醛释放量、表面耐磨、吸水厚度膨胀率、表面耐污染腐蚀、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10
★★GB 18580-2001 GB/T 4897-2003 GB 18580-2001 LY/T 1580-2000 GB 18580-2001 GB/T 11718-2009 GB 18580-2001 GB/T 15104-2006 GB 18580-2001 GB/T 15102-2006 GB 18580-2001 GB/T 5849-2006 GB 18580-2001 GB/T 18103-2000 GB 18580-2001 GB/T 18102-2007
9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强度 10 竹地板 甲醛释放量、含水率、表面漆膜耐磨性、表面漆膜附着力、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含水率、漆膜表面耐磨、漆膜附着力 ★★★★★GB 18580-2001 GB/T 20240-2006 GB/T 15036.1-2009 GB/T 15036.2-2009 11 实木地板 注: 1.干燥状态下使用的普通型中密度纤维板、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家具型中密度纤维板、干燥状态下使用的
承重型中密度纤维板不测沸腾试验后内结合强度。
2.细木工板产品检验中胶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二项检验项目按照GB/T 5849-2006的要求择项检测。 3.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结果的判定均按相关标准中的“合格品”指标进行判定。 4.标注★是涂饰和漆饰地板的检验项目,对于未涂饰和油饰地板不作此要求 5.检验方法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6.表中甲醛释放量检测按照GB 18580-2001执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如:1.实木复合地板(1)未涂饰实木复合地板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新增单元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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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03-002-×××××。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0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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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73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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