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机关事业单位93年工改后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明细表》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花名册》三份、《机关事业单位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审批表》一份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一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县级以上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审核,由县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直接由县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26、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如何确定?怎样办理审批手续? 答:按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发(1993)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行政介绍信、供给介绍信、本人档案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基本情况证明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93年工改后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明细表》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花名册》三份、《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审批表》一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县级以上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审核,县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直接由县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27、大中专毕业生如何办理见习期工资和定级工资审批手续? 答: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确定见习期工资。期满后根据其担任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确定定级工资。
办理程序: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行政介绍信、本人档案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基本情况证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93年工改后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明细表》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花名册》三份,由县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凭《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表》、聘书聘文;属管理人员的,凭《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由县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28、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认定方法是怎样的?
答: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盖章并报退休科,退休科根据申请审核个人档案,如符合政策规定,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如不符合政策规定,退回单位。
有关政策文件: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从报到起薪之日起计算。
据鲁人工字(1991)1号文件,计划内临时工转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最后一次在原单位干临时工的时间可转为连续工龄。
依据1992年3月5日《泰安市人事局关于招聘干部工作时间问题的答复》同意被聘用前任民办教师和参军入伍的时间与聘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泰人字[1992]57号文件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的,以及1979年以前被直接推荐或考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泰人字[1992]68号文规定,原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义务兵被直接选聘为合同制干部的,其担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义务兵的时间可与选聘为合同制干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泰人字[1992]59号文件规定,参加农业学大寨工作队和整党作风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其在队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1年, 根据鲁人工字[1990]1号文件规定,1966-1969届延期分配的工作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
(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的2月1日)算起;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起计算。
29、遗属补助因该怎样办理,补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提供消户证明、提供享受人的户籍证明、享受人的无工作证明(其父母享受还要提供有无兄弟姐妹的证明、学生要提供学校的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填四份表,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
依据:鲁人发[2005]2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远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
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宁政办发[2005]23号文件规定: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