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测绘实施细则(武房发[2010]3号文)(7)

2019-08-26 16:54

层高

二、走廊(挑廊、檐廊)、连廊、门廊、门斗、雨蓬的面积计算 (1)房屋的内走廊无论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房屋底层设有两端不封闭消防通道的,若该消防通道仅供本栋使用,该消防通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若该消防通道可供汽车通行且两端与市政道路相通,则视为公共道路,不计算建筑面积。

(3)有柱走廊与无柱走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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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走廊沿延伸方向的长度超过一个自然开间的宽度时,开敞侧柱的个数超过2根以上的则视为有柱走廊,否则视为无柱走廊;

2)当走廊开敞侧有虽不承重但与结构连为一体的,类似柱(墙)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3)仅有与结构不相连的装饰性柱(墙)的走廊,视为无柱走廊; 4)走廊开敞侧围护之外还有柱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5)走廊开敞侧柱外还有围护的,柱内按有柱走廊处理,柱与围护之间部分按无柱走廊处理。

(4)由多段构成的走廊,仅某一段走廊有柱(墙)或临市政规划道路,则以该段走廊的两端转折处为界,分别计算面积或不计算面积。

(5)无柱走廊当上盖层高小于两个自然层高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层高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高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6)无柱走廊当上盖为间断型时,以走廊转折处为界,分段计算面积或不计算面积。

(7)位于地面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或无围护物的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两房屋之间地面一层的有盖连廊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双排柱连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单排柱连廊,其上盖檐口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高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上盖檐口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高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3)无柱连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算建筑面积。 (9)连接两房屋未封闭的架空通廊,若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高时,通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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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建筑面积。

(10)开敞式的门廊、门斗、雨篷无柱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开敞式的门廊、雨篷有独立柱和单排柱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其他柱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架空层的面积计算

(1)架空层内局部层高达到2.20米及其以上的,该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跨越多层的局部架空层内,穿越架空层的楼(电)梯,若楼(电)梯不服务于相邻的楼层,该楼(电)梯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3)以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的,当该层内地面为平地并整修有底板,其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按平地并整修有底板的范围,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夹层、技术层、结构转换等的面积计算

(1)楼层内设置局部夹层的,当夹层及下(上)方空间的层高均小于2.20米时,夹层不计算面积,本楼层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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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夹层、技术层、结构转换等直接使用的楼梯、电梯,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阳台面积计算的条件

(1)阳台应与房屋室内直接相通; (2)阳台上盖的类型: 1)专用上盖;

2)上层阳台或房屋的底板;

3)上层凸窗、空调位、花池等的底板; 4)屋檐、雨棚及天沟等所形成的盖板;

(3)不封闭的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上盖: 1)当阳台底板至上盖高度达到两个标准层高时;

2)当上盖的水平投影与围护结构(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的面积小于围护结构(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时;

3)上盖镂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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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封闭阳台按上盖的水平投影与围护结构(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的重叠部分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

(5)以走廊、雨篷的上盖或下一层房屋的平屋面作为阳台独立使用的,以上一层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折算,并符合下列的条件:

1)有明确的围护物; 2)上层必须为阳台;

3)上层阳台底板投影下来的部分应为阳台。

(6)住宅的地面层类似于阳台的建筑空间,有围护结构(围护物),与室内直接相通,若上一层为阳台,则该空间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若上一层为房屋,则按门廊门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7)上盖不能全部覆盖围护物范围的未封闭的多开间通阳台,可以视为多个单阳台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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