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高层住宅分段燃气立管上的调压箱进出口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 出口压力应按调压器出口至用户终端燃具间的系统阻力和燃具额定压力Pn确定。 【条文说明】分段(分区)立管指对高层建筑用多根立管分段调压,并对调压箱出口压力做了原则规定,以确保使用安全。其技术参数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编制。 7.1.4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符合本条第2、3、5条的规定;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72 燃气表
7.2.1 燃气表的质量和选型应满足用户使用压力及最大、最小流量的使用需求,安装部位的环境应符合产品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燃气表应按燃气的最大工作压力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燃气表的基本质量要求还应适应用户的使用要求。
7.2.2 管道燃气用户应设置燃气表,并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7.2.3 燃气表不得设置在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7.2.4 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5℃以上。
7.2.5 住宅建筑燃气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表宜明设,可安装在厨房、阳台等场所,当设置在橱柜内时,柜门应向外开,柜体上应有通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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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燃气表高位设置时,燃气表与燃气灶应错位安装,不得安装在灶具的正上方,燃气表与燃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表底距装饰后地面不宜小于1.4m。低位设置时,表底距装饰后地面不宜小于0.3m;
3 燃气表与电气设备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 4 不得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储物间和卫生间内; 5 当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具有防火功能的专用表箱内。
7.2.6 商业建筑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间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高于45℃和潮湿的地方。
7.2.7 设置在敞开式楼梯间的燃气表应具有防火性能,或设置在具有防火保温性能的表箱 内。且表箱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箱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外观应平整、颜色均匀、纤维浸渍良好,无杂质,覆盖薄膜无破损。
2 表箱应能保证在以下工作环境下不发生明显的形变,脱漆或表面浮起等现象: 1) 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和低于-20℃; 2) 环境湿度范围宜为:20%-95%。
3 表箱板材如为金属材料时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4 表箱板材如为复合材料时(指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的通用型片状模塑料,以下简称SMC,SMC是Sheet Molding Compound的缩写)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通用型片状模塑料(SMC)》GB/T15568的要求。
7.2.8 防火保温燃气表箱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5年,表箱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燃气表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燃气表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 3 燃气表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4 表箱底据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与其它电线(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
5 表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表箱应安装在不易被碰撞的位置,且在查表或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7.2.9 工业企业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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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2 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73 阀 门
7.3.1 燃气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运行、维护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
2 调压器前; 3 计量表前 4 燃具前;
5 放散管起点。
6 当调压器和计量表相连时,两者之间可不设置阀门;
7 当商业、公用事业和工业用户计量表与燃具和用气设备距离较远时,应在计量表后设置1
个阀门。
8 紧急切断阀前也应该设置
【条文说明】选用能快速切断的球阀做用户燃气管道的切断装置是目前国内的普遍做法,安全性较好。
燃气阀门是重要的安全切断装置,燃具或用气设备发生事故、停用或检修时需要停气时,主要通过关断阀门来实现。本条规定的部位应设置阀门是目前国内外的普遍做法。
当商业、公用事业和工业用户计量表与燃具和用气设备距离较远时,应在计量表后设置1个阀门,指在计量表前后各设置一个阀门。 7.3.2 阀门的结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的公称尺寸和公称压力应与相连接的管道匹配;
2 燃具前的阀门出口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管螺纹的连接方式。 【条文说明】采用管螺纹的理由,高工
7.3.3 燃气支管与灶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宜设置过流阀或自闭阀,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CJ/T 180或《管道燃气自闭阀》CJ/T 44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过流阀具有过流功能,自闭阀具有过流、超压、欠压等安全功能的自动切断装置。本条规定是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胶管脱落、鼠咬和金属软管开裂等造成燃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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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爆炸等事故,一直以来,高居户内燃气安全事故之首。主要原因:一方面,软管质量差和灶具连接接头不规范;另一方面,有很多居民没有用气后关阀的习惯。过流功能主要防止胶管脱落、鼠咬、连接软管开裂等产生的漏气。
7.3.4 燃具前的阀门与台式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0cm。
8 燃具和用气设备
8.1.1 商业、公用事业和工业企业用气设备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应根据设备的工艺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产品标准,刘斌
8.1.2 燃具对燃气应有良好的适应性,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规定的试验气,并在(0.75~1.5)燃具额定压力范围内检验时,燃具应有良好的燃烧性能。
【条文说明】目前国内的居民生活用气设备,如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等都使用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主要是为了安全,即使中压进户(中压燃气进入厨房)也是通过调压器降至低压后再进入计量装置和用气设备的。
8.1.3 燃具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和《城 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8.1.4 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严禁选用直排式;
2 采用自然排气式或强制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时,宜设置缺氧保护装置;
3 燃气热水器烟道出口应设置防烟气倒流保护装置; 4 燃气采暖热水炉的选型应采用强制给排气式。
.81 一般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选型要求。
1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当通风条件较差,很容易造成烟气滞留室内、室内缺氧等安全隐患,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2 采暖热水炉属无人看管并连续使用的燃具,为防止室内缺氧和一氧化碳中毒隐患,故规定应选用密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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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居民用户
8.2.1 设置燃具的厨房及厨房外阳台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外窗的开口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7.2.1)、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
8.2.2 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安装燃具的厨房与起居室和卧室之间应有实体隔断墙,并应设门与其他房间隔开。当安装灶具和热水器的厨房与起居室无隔断措施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报警器与机械通风和紧急切断装置应联动,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5.1.8的规定。
8.2.3 套内使用面积小于22m2的住宅和面积小于3.5m2的厨房不得使用燃气作为炊事能源。 【条文说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5.1.2条: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5.3.1条: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根据以上规定,套内使用面积小于22m2和面积小3.5m3的厨房住宅建筑是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8.2.4 灶具和烤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置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2 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烧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与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与金属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与不锈钢波纹软管(含其他覆塑的金属管)和铝塑复合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0cm。
3 灶具与吸油烟机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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