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一次性交货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二笔及以后货款按以下约定执行:
甲方根据工地现场进度计划发出排产通知书,乙方立即进行排产(生产期不多于 周),生产完成后发货前经甲方查验并出具书面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采购合同总价40% 的货款。
全部货品按约定交付到现场并经甲方全部开箱查验开出到货证明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 % 。
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
(2)乙方分批交货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二笔及以后货款按以下约定执行:
每批货物按约定交付并经甲方全部开箱查验开出到货证明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 % 。
所有批次货物未发现质量问题,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
(说明:需要提醒甲方注意的是,分批交货会影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点。为了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做到“三流一致”,应当在收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 甲、乙双方收款账号如下:
甲方收款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收款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货物验收前的风险承担
3.1 乙方应按本合同采购清单约定的货物总量、型号等,准备好充足的货源,无论甲方何时提出交付要求,乙方均应在接到甲方正式书面送货通知后十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内将指定的货物如数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修订: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说明:乙方应当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这些材料能够佐证“三流一致”,以防止出现虚开专票行为。
如果货物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专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乙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以证明货物确实是由乙方销售给甲方的。)
3.2 送达货物经甲方拆箱验收认定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 日内完成不合格货物的退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迟延付款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3.3 首批货物的暂定供应时间、总量约定如下: (说明:选用条款,适用条件为需要分批交货,不适用则划长斜线示意。)
3.4 如果甲方因临时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接纳所交货物,甲方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乙方延期交货,当甲方提出的
推迟时间累计不超 90 天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不得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或索赔要求。
3.5 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为 省 市 区 路 项目工地范围内,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变更,甲方应书面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交货地点。甲方变更指定地点在 市内的,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运送至 市外的,乙方按以下第 项约定向甲方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
(1)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增加的运输费用;
(2)乙方按以下标准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