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竞投清单(如有);
(3)历次变更文件及相关的资料及依据;
(4)约定的其他应收款及索赔相关资料;
(5)甲方的送货通知书(如有);
(6)甲方出具的所有验收证明文件;
(7)乙方已收到的各期货款明细及总金额,附相关财务凭证; (8)
修订:甲方如果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委托协议
(说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到“三流一致”,第三方付款存在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因此,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虚开行为的发生。
合同结算中涉及到的委托付款情况,也可以在前述2.1款中予以约定。) 第十条 合同变更约定
10.1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乙方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货物时,应预先提出变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0.2 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10.3 当甲方需求货物总量发生变化而甲方按照第1.4条单方提出书面要求时,乙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货物总量减少时,直接削减合同总金额,削减额为被削减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
货物总量增加时,直接增加合同总金额,增加额为增加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
10.4 甲方对合同货物数量作出的调整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获悉的甲方额外交货要求,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货款。
修订:增加10.5条
10.5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说明: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甲方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甲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合同变更,需要区分情形,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解除:
(1)双方权利义务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不可抗力情形出现。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形。
12.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2.4 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2.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