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2)

2019-08-26 17:29

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在缓刑期间安排临时工作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十七条 员工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员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经济损失、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经济损失:

(一)一般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且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 (三)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 (四)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

第三节 调查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研究批准后执行。

职能管理部门发现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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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立案调查中,纪检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继续履职可能影响调查的,可按程序批准后暂停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六)将处分建议报请由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批准后,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做出复审决定;

(九)将处分决定、复审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转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 奖励分则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者; (二)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圆满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三)认真勤奋,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者或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全年绩效考核成绩优秀者; (四)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明显者; (五)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为广大员工传颂者; (六)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工作,足为楷模者;

(七)有显著善行佳话(拾金不昧、尊老爱幼等),为企业赢得荣誉者; (八)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采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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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积极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经济效益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十)见义勇为,敢于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者;在平安建设、治安防控、消防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对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等各种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

(十一)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减少或避免损失500万元以内者; (十二)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在紧急抢险、救灾、抢修等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十三)发现职责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者;

(十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内,确保企业人员、财产安全者; (十五)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以内者; (十六)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管理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业绩优秀者; (二)领导有方,主管业务拓展取得明显成效者; (三)工作中能发扬团队精神,起到表率作用者; (四)爱岗敬业,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

(五)认真践行和传播集团公司先进企业文化,足为学习楷模者; (六)在维护企业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七)工作业绩突出,树立企业标杆者;

(八)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项表现优秀,被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以上范围内树为学习典型者; (九)见义勇为使国家、社会、企业免受或减少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勇于创新,做法或革新成果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以上范围内进行推广者;

(十一)在安全生产、市场营销、行风建设、效能建设、规范管理及争先创优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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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三)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挽回、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四)专业研究,管理、创新领先,使成本明显降低或利润明显增加者; (十五)集团公司认为可“授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特殊贡献奖”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质量、经营管理等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三)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五)检举揭发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六)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七)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被集团公司认定者;

(八)在融资、项目开发和建设、资源整合、资本运作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九)在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为集团公司输送、培养大批优秀人才者; (十)对社会作出较大贡献,受到媒体及社会的广泛评价,为集团公司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 (十一)集团公司认为可给予“特殊贡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杰出贡献奖”奖励: (一)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

(二)在开发、生产、质量、管理等领域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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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重大灾变或意外事故,承担巨大风险,挽回企业及社会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四)避免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五)检举揭发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为企业挽回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六)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七)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八)集团公司认为可给予“杰出贡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惩戒分则 第一节 可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有改正愿望和改正行为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经济处罚,不再给予处分:

(一)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情节轻微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三)上班迟到早退者;

(四)仪表不雅、不讲文明及其他影响企业形象者; (五)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者;

(六)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等无理取闹影响团结者; (七)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八)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物价值在500元以内者;

(九)对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谎报虚报情况情节轻微者;

(十一)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履行职权,情节轻微者;

(十二)对待顾客和客户不礼貌,态度不友好,影响公司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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