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提供的资料差错率高,工作质量差,给工作进展造成一定影响者;
(十四)未经组织批准,对外透露单位未经公布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管理信息、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资料以及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单位秘密者;
(十五)责任心不强,丢失资料、证书、文件或办公器材,致使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六)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者; (十七)需要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应聘时提供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证件者;
2.应聘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未声明者; 3.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者; 4.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者; 5.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者; 6.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7.试用期内达不到《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标准或定额要求者; 8.其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况。 (二)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者。
1.打架斗殴、恐吓、偷窃、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危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者; 2.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对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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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违章、违纪现象一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者;或擅自离岗、脱岗、误岗引发事故者; 4.违反治安防控措施,引发各类案事件及火灾事故者; 5.行为不端,损害企业声誉、名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6.个人原因违反规定无证上岗或岗证不一,造成严重后果者;
7.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日者;
8.试用期满后,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足以影响招聘结果者; 9.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年内累计二次及以上者; 10.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薪酬时,拒不服从调动、分配安排者; 11.在受处分期间仍然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12.有弄虚作假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13.有其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者。
(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者。 1.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者;
2.贪污腐化、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数额达2000元以上者;
3.擅自离岗、私自换岗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4.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指挥、严重影响工作者;
5.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责任事故者;或阻碍正常的工作调查,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者; 6.偷窃企业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其他财产,或间接为盗窃行为提供信息者;蓄意破坏企业的财物,损坏设备、工具、计算机信息系统,浪费原材料、能源,一次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7.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企业商业、技术秘密者; 8.滥用职权,给企业造成重大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者;
9.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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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者。
1.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者; 2.涂改报销单据或骗报差旅费超过2000元者; 3.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者;
4.冒用他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5.盗用企业名誉对外活动,严重损坏企业形象、影响企业管理或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6.在企业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企业或企业领导形象,使企业蒙受损失者; 7.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服务者; 8.因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者。
第三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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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对正确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或者因失职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标准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人身、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在产品销售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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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销售管理框架进行机构设臵、运作的; (二)不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统一销售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的; (三)不认真执行价委会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销售价格的; (四)擅自降价销售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五)无合同擅自销售的;
(六)擅自赊销或销售款不能及时回笼的; (七)销售款私存或挪作他用的;
(八)因失职造成质量、合同纠纷,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九)发生质量、合同纠纷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十)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一)对客户吃、拿、卡、要的; (十二)违反同业禁止规定谋利的;
(十三)仪表、行为不端,影响企业形象的; (十四)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在招投标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未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提前通知监督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 (三)干扰、阻碍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 (四)故意刁难客户,影响企业形象的;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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