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5)

2019-08-26 17:29

(六)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一)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

第四节 违反财务、资产和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三)未按规定设臵会计机构、岗位设臵和任用会计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七)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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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转移、截留企业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二)以联营合资、投资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非法转移利润或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未经上级批准而提供超出权限担保的;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拨款或补贴的; (六)偷逃税款的;

(七)私分、侵占国有资产的;

(八)抽逃资本金或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十)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在资金运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私自向金融机构借款和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工作不严,发生贪污、失窃、卷款、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六)未及时清理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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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八)擅自转移银行存款、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违反规定私自办理保险业务的; (十)有其他违反资金运作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在投资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六)故意将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备案,从而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的; (七)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八)违规擅自批准投资业务或以权谋私,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九)有其他违反投资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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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串通,骗取财物的; (八)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有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条 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产权界定不清或致使企业资产流失的; (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四)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臵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 (五)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六)未按规定做好债权性资产管理,以致呆坏账发生,造成资产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存货管理职责,造成物资闲臵积压并发生实质性损失的; (八)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流失的; (九)违反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重大科研成果,造成国家或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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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 (七)有其他应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四)有其他应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决定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控,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能认真及时地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致使矛盾激化,导致发生影响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或群体事件的;

(四)作为出资者代表或董事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作出错误决策,或对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本单位权益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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