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评估资料存档
第三十八条 整理存档内容: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评估委托合同; 2.征收决定公告;
3.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5.标准样本房屋、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6.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保存期限: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一般应保留十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细则附件:附件系本技术细则(试行)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特种业务:征收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搬迁、工程造价分析等特殊专业技术工作的,评估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协助评估。
第四十二条 其它情况处理:本技术细则(试行)未能涵盖的其它征收评估情况,按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细则解释:本技术细则(试行)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技术细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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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评估。
附件:
1.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2.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3.标准样本住宅的条件设定及可比实例选择的具体要求 4.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31i)修正说明表 5.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K32i)修正说明表 6.非营业用房及其成本法评估说明 7.房屋成新因素确定表 8.营业用房收益法评估应用说明
9.商业经营性用房依据纳税情况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0.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指导价及其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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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一、住宅房屋分类
成套住宅 指以商品开发或单位统一建设方式建造的混合结构单元式住宅,内部功能布局明确,有独立的厨卫设施等。 指办理合法手续后建造的独门独院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院落为独家使用(独立产权),房屋内部功能布局明确,有独立的厨卫设施等。 住宅房屋 独门院落 非成套住宅 以上两类房屋以外的房屋。 二、非住宅营业用房分类
商场类建筑 商铺类建筑 以百货商场、大型超市为典型建筑。通常为钢混框架结构,层高较高,有大跨度的厅堂作为营业场所,一般都配有附房作为仓库、办公和相关业务之用。 以门面房、小商铺为典型建筑。一般为临街道、巷道底层房屋,多数为砖混、砖木结构,有的为连家店,多数为单开间。 以一般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商务性办公经营建筑为典型。通常为临街钢混结构的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底层和2、3层等低层部分为大厅形商务类建筑 式的交易或经营场所,其余多为写字间或客房形式。通常内外装修的等级较高。 营 业 性 用 房 娱乐类建筑 各类歌舞厅、保龄球馆、休闲中心、健身娱乐中心等,建筑结构多为钢混和混合结构,通常有娱乐用途大厅和包间,设有公共卫生间。电照设施较复杂。 分为普通旅馆、招待所和准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宾馆两类典型建筑。前一类通常为砖混、混合多层建筑结构,底层设服务台或值班室,内廊,水泥、水磨石或普通地砖地面,通常有多人间、单人间,一般每层设公共卫生间,普通装修;后一类通常为钢混结构的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建筑,依等旅馆类建筑 级、规模、功能数量及综合程度,通常设大厅总服务台、餐饮、娱乐、商务等配套服务性设施,客房均设有单独卫生间,包括单间、标准间、商务和豪华套间等形式。内外装修高档或较高档,配有比较完整的现代宾馆服务设备设施系统。 各类大小餐馆、饮食店、饭店、茶社、排挡等,建筑结构类型包括框架、混餐饮类建筑 合、砖木和简易结构,相应的装修和设备档次、配备差异较大。典型的餐饮类建筑设有操作间、储物间、餐厅、包厢、服务窗。一般设有公共卫生间。 其他类建筑 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营业性质用房。 三、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分类
以工业厂房、仓库为典型建筑。通常为砖混、钢混结构和工业排架结构,角钢工业性建筑 屋架,石棉瓦、水泥或大型屋面板屋面,钢混或钢立柱,砖墙或装配式墙体,水泥地面,木门或铁皮门。 非营以行政办公楼为典型建筑。通常为多层砖混或钢混房屋,水泥平屋顶,有走廊业性办公性建筑 (内廊或外廊),砖墙、钢混梁,现浇或预制楼地面板。设公共卫生间。室内普通装修。 用房 以图书馆、博物馆、教学楼、门诊楼等为典型建筑。通常有较为独特的建筑造公共性建筑 型,一般为钢混或砖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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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评估情形。
一、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处于相同地段或邻近地段。
二、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细则的分类与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
三、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建筑结构主要指大类建筑结构,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1)钢结构,(2)钢筋混凝土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
四、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五、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案例应优先选用。
六、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七、可比实例为成套房屋的,其价格在适用前应统一修正为标准价格,标准价格为可比实例所处单元各楼层房屋的平均价格。
八、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
九、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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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标准样本住宅的条件设定及可比实例选择的具体要求
一、住宅标准样本房屋设定要求
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对住宅房屋进行评估时,首先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寻找具有代表性特征的住宅作为设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原型,再根据具体情况,从方便操作、提高效能的角度考虑,综合被征收房屋的典型特征,设定“标准样本住宅”。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为成套的具有被征收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
2.一般情况下为多层住宅,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的成套房屋。 3.一般情况下房屋为中等套型,砖混一等或二等,八至九成新。 4.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屋设定说明表
是否成套 成套 套型 二室半一厅 结构 混合5层 小区配套 所在层次 1-5 已使用年限 10年左右 朝向 一室朝南 其他条件 坐落位臵 征收范围相对中央位臵 建筑面积 室内水电及装修 同征收范围内的配普通室内装修,采光、通风、日照、套情况 普通厨卫设施 休息等条件中等 70-100m2 分摊占地 权属及证照情况 产权,证照齐全 5. 独门院落住宅标准样本房屋设定说明表
是否独门院落 独门院落 坐落位臵 征收范围相对中央位臵 建筑面积 套型 一层三间 结构 已使用年限 朝向 一间朝南 混合一等或二等 10年左右 室内水电及装修 小区配套 其他条件 同征收范围内的配普通室内装修,采光、通风、日照、套情况 普通厨卫设施 休息等条件中等 140-220 m2 分摊占地 权属及证照情况 产权,证照齐全 6.非成套标准样本住宅为砖混平房建筑,檐高2.8m—3.0m,一等或二等住宅功能,其余基本同成套样本住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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