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太阳商业广场招商运营执行合同(2)

2019-08-26 18:42

始起算外,第5.4中第(3)条之规定应予以适用。

6. 人员聘任

6.1乙方将通过指定的员工和偶尔根据乙方自主的判断,从乙方的总部指派员工为甲方提供其服务。 乙方将根据附表A所列派驻一支训练有素的团队在本项目内。指定员工可直接受雇于乙方的关联公司而非乙方直接雇用;

6.2 指定员工应无需征求甲方意见而由乙方直接进行挑选,并按照乙方相关职务的资历、技术和经验及其该人员将承担的责任和职责,视为合理且适当的条件和条款予以聘用。

9.改动、添加及改良;物业维修

9.1 改动、添加及改良:乙方可以根据已获甲方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在服务期因当前或未来的任何适用法律、命令、法令或法规的要求,或有必要或应确保目标物业的租户、访客、被邀请人、获许可人或目标物业的雇员安全,或使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条款管理、营运或维护目标物业,不时对目标物业或其部分进行改动、添加或改良。因上述原因而对目标物业进行的任何改动、添加或改良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9.2 物业维修和复原:乙方应根据已获甲方批准到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酌情决定完成、或促使完成对目标物业的所有必要的维修和复原,以保持目标物业处于良好及安全的营运状态,并符合现在及将来有效的任何适用法律、命令、法令或法规。因上述原因而对目标物业进行的任何改动、添加或改良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0.保险

在协定期,除4.8条规定的保险外,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建议,以乙方、甲方、物业管理人及由甲方指定的其它任何第三方的共同名义为其各自的利益而为目标物业投保、续保和保有以下保险:

10.1适用于乙方、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可能须向第三方包括目标物业的租户、访客、被许可人及被邀请人因任何人的任何方式的行为或疏忽或因目标物业的营运而承担的所有责任的一般公众责任险和汽车责任及身体损害险;

10.2 适用于盗窃属于目标物业、目标物业的任何租户、访客、被邀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财产的入屋犯法及盗窃险;

10.3 适用于在目标物业内、现场及运往银行途中及从银行运回途中的任何金钱发生损失的保险; 10.4 适用于因第10.7、10.8和10.9条所述的财产损失险而导致利润损失的业务中断或后果损失险;

10.5 适用于乙方、甲方和物业管理人的责任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因任何雇员、受雇人员或代理人遭受损失、损害、死亡或受伤而须承担的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10.6 适用于因乙方及/或甲方及/或物业管理人的任何雇员、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的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导致乙方及/或甲方及/或物业管理人须承担责任而使乙方及/或甲方及/或物业管理人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的互保保险。

10.7 适用于目标物业及用于目标物业营运及目标物业供应的所有经营设备和财产清单、车辆预防所有风险和严重危险(包括因火灾、爆炸、电力损害、水损害、玻璃爆裂、动乱、罢工、民众暴动、恐怖行为、风暴、闪电、飓风、龙卷风、地震、洪水、火山爆发引致的实质损失或损害及其它情况引致的其它类似风险)的财产损失险;

10.8 适用于因计算机、锅炉、电子仪器、压力器、加热及空调设备、发电机、电梯及其它任何设备故障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及修复上述设备的费用的机器故障险;

10.9 适用于本条未提及的任何风险及与目标物业或目标物业的融资相关的任何贷款协议、按揭或租赁条款要求的其它任何保险。

11.资料之保密性

各方应在任何时间均尽其最大努力对与本项目、对方或其各自之客户、顾客和供应商有关之任何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且促使其各自的员工和代理人对该等信息保密,以及不得使用或泄露该等保密信息,除非:

(1)取得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遵照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出具的庭令或遵照有合法授权行事的政府机构所发出的命令; (3)适用于专门为本项目经营、维护、管理和市场推广; (4)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

(5)是一方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已经知晓、拥有和使用的信息; (6)对其各自的专业顾问作出的;

(7)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而制定。

12.乙方之费用及补偿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月度及季度向甲方每月收取服务费用(下称“管理服务费”)。全部管理服务费参考附件三,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12.1.1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其中每月固定月费人民币 /月(小写: 元/月),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固定月费按月支付;其中目标考核费

用人民币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其中完成上表12.1服务报价表中开业前新签合约租金收入1300万时,额外奖励人民币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目标考核费用按签约商家年租金额完成比例分阶段结算。

1)首月月度服务费:自甲方下达正式驻场服务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甲方须预先支付乙方首期招商运营月度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乙方自收到甲方首期顾问咨询费有效付款凭证后三日内即赴甲方项目所在地开展驻场工作。

2)次月起月度服务费:甲方在当月20日支付给乙方当月的月度顾问费用,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直至合同结束;

12.1.2招商运营月度服务目标考核费用结算条件见附件三中的服务报价表,绩效考核费用结算时间为每次季度考核后的下月20日前支付。

管理服务费为上述两部分基本费用的总和,由甲方按照附件三条款向乙方进行支付。每期付款应依据该财政年度当期实际营业收入、合约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计算。

12.2 费用支付

12.2.1在财政年度的月底及季度底,乙方应依据该月之损益表以人民币计算该月的管理服务费用总额并向甲方提交该费用之发票。甲方应于每月20日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招商运营月度服务目标考核费用结算条件见附件三中服务报价表,考核费用结算时间为每次季度考核后的下月20日前支付。

12.2.2 i.

尽管有12.2.1条之规定,如果各方在任一财政年度就关于本项目管理费用产生争议时, 甲方应于

争议产生的30日内委任专家对该财政年度关于本项目的帐目进行审计。专家应审计相关帐目并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金额。双方一致同意,专家确定的金额为最终费用金额,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ii.

甲方支付给乙方关于本项目的管理服务费应与该财政年度的审计帐目相符。如果审计报告的数额

与实际支付的金额存在差异,则应在审计完成后的3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付清不足的款项或由乙方向甲方退还多收的款项。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点商户的后期营业额再次核算补足、推广费及活动费的后期补助情况。

12.3 未付款项的利息:尚欠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的任何到期未付款项,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支付之款项的0.04%计算利息。

12.4 税收:乙方应负责支付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有关之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收、税项、税赋、收费、代收费用或预留税。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5甲方应按照本条款所规定的时间表,将每期应付的顾问咨询费用汇至如下乙方银行账户,并将有效付款凭证传真至封面所载明的乙方传真号码:

公司全称: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6560188000038173 汇入地点:上海市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闸北支行

12.6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每期顾问咨询费的正式发票。

13.各方保证

13.1 关于授权之保证:各方在此向另一方或其权利继承人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13.1.1其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以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之条款对其构成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13.1.2任何一方签署、提交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会: i. ii.

导致违反其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条款;

导致对其作为一方或受之制约的任何法院、政府机构或立法机构之任何命令、判决或法令的违反。

13.2 关于技能之保证:乙方保证,在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作为乙方的职责或在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和授权时,其在本协议存续期内应始终:

13.2.1做到完全谨慎尽责和高度警惕;

13.2.2按一个类似的专业管理人有关本协议规定应具有的关注、技能和判断之水准行事。

为了避免疑义,乙方未就本项目之业绩或者就乙方将达到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中所述的收入目标或预测做出任何保证。

13.3 免责条款:乙方无需就甲方或与提供服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错误判断,或者,就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或疏忽未做出的任何事项(无论是否已产生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损失或不利因素是由于乙方在履行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之欺诈、故意违反或严重疏忽造成的。为避免疑义,乙方无需就因任何其他专业人士或管理人(包括物业管理人)或他们的代理机构或雇员或者履行与物业有关之任何工作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使甲方和任何其他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4.终止

14.1 终止事件:本协议可因以下事件终止:

14.1.1如果另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地清盘或被宣布破产、无力还债或实行破产,或者,如果与针对另一方委任行政管理人或进行清盘(集团成员为真正的并购或重组之目的自愿清盘除外),或另一方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组协议,或就另一方资产的所有或任何重要部分委任一名接管人,或就另一方委任一名司法管

理人,或另一方停止从事业务有关的庭令已做出或有关的决议已通过或为通过决议而召开会议的通知已发出,则甲方或乙方可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4.1.2 乙方以提前90日书面通知或甲方与乙方可能书面同意之更短时间通知的方式向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14.2特别终止事项

14.2.1 如出售物业或转让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之全部权利和义务时,甲方有权通过事先向乙方发出不少于90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在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承担的委任责任。

14.2.2 如出售物业或转让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之全部权利和义务之前,甲方应尽其所能,在最早的时间通知乙方。

14.3 终止责任

14.3.1 如终止与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委任,双方之间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到期和欠付的款项均应立即到期并应予以支付,双方应根据中法律和法规自前述终止之日起算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

14.3.2 终止本协议项下对乙方就本项目所作的工作,在符合原合约约定的乙方工作职责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a)编制最终帐目的财务报表并提交给甲方;(b) 向甲方说明在最终财务报表中所列的到期且应向甲方应付的所有款项;(c) 转交、转移给甲方或向甲方返还由乙方保留或控制的甲方所有帐簿、记录(如适用,包括电子记录)、资金、资产和财产; (d)准备并向甲方提交一份有关物业经营、市场推广和维修情况的报告。

14.4 软件

14.4.1 乙方的电脑程序及所有的改进和修改(以下简称“软件”)及有关会计、经营、市场推广、预测和经营手册和相关材料应仍旧属于乙方的财产,且在本协议终止时应立即返还乙方。

14.4.2 已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或可能不时提供的)与软件或其支持文件相关的且乙方已获得所有权和/或权利的所有信息、数据、图画、说明、文件、软件列表或源代码是专有且保密的。甲方在此同意,其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在未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会(无论直接地或间接地)向第三方透露。

14.4.3 甲方进一步同意,其不会自行或通过其代理人或第三方,修改、变更、改进、复制、出售、租赁、许可使用、再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软件或其任何部分或者其修改、变更、复印件、版本、增强版或任何支持软件,亦不会根据乙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为其编写或开发任何软件或其他程序。在乙方指示或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软件和与之有关的所有和/或任何信息、数据、图画、规格、文件、软件列表、源代码或目标代码。

14.4.4 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后,甲方应有权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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