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以下简称“检验证书”)(见附件一)。不准把虫粮、高水分粮、已经霉变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装车(船)发运。
第二十三条 发运包装粮食必须预先灌包检斤,要按规定切实装足净重量,点清件数,备好货位。散运粮食须事先称重,不准估计数量。检斤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标准衡器,并按规定经常校验。
第二十四条 包装运输粮食,必须认真执行定量包标准。主要粮食品种,用符合国标的麻袋、面粉袋装运的定量包标准是:
主要粮食定量包标准 单位:公斤 粮食品名 每包净重量 大米 90 稻谷 70 小麦 90 玉米 80 85 大豆 90 面粉 25 注:玉米定量包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为80斤,其它省(区、市)为85公斤。
定量包的重量是指粮食的净重量,不含包装物重量。包装物,即皮重,应按所用包装物的实际重量计算,不准估计。
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必须装载同一品名、同一等级、同一质量的定量包。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拼装时,要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做出明显标识,并在“发货明细表”和运单上注明,同时电告接收单位。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粮食散装运输。散运粮食应在发运单位能够散装、接收单位能够散卸并同意接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运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监装人员。发运粮食时,监装人员必须到现场监装。监装人员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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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车、船前,认真检查车、船状况和待运粮食货位情况,应坚持“五不装”:
(一)车体、船舱不完好,无铺垫物或无防雨设备,可能造成粮食撒漏或湿损的不装。
(二)装过有毒物品、农药、玻璃纤维和其它有害物质或装过化肥、活牲畜和其它污秽物,未经洗刷、消毒的车、船,篷布、铺垫物有异味,可能使粮食受到污染的不装。
(三)车、船内未经清扫或虽已扫过,但仍不干净的不装。 (四)所备货位未经点件检斤,或没有“检验证书”的不装。 (五)包装物破漏或缝口不符合规定的不装。
二、装车、船作业时,应坚持:“工前三铺垫”、“工后五清扫”:
(一)作业前,应在车边、船边、装卸机械下边铺好铺垫物。 (二)作业完毕,将撒漏在车厢边、码头边、搬运路线上、货场、仓库的地脚粮全部清扫干净。
三、装车、船时应准确点件,并向站、港货运人员交清,双方签字。整车、整船装运粮食,必须按车、船标记载重吨位装足,货位备载不足的必须补足,不准亏吨,也不得超过车、船允许增载量装载,以确保运输安全。
四、装粮车、船必须铺垫(铁路K17型粮食散运专用车除外),铺垫物只限麻袋片和塑料编织片,不准用谷壳、篾片、苇席或其它物品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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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装粮食装铁路棚车、敞车时要铺垫车底,如用装过煤炭或其它易污染包装的铁路敞车,清扫后仍要五面铺垫(即车底及四边)。
(二)散装粮食,车、船均要五面铺垫,用四边铺垫物把顶部包严,加固后再盖上篷布。
五、装车、船的其它注意事项:
(一)作业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二)用输送机装粮包时高度要适宜,并由专人堆码,不得抛、摔粮包。
(三)用吊杆吊装粮包,要使用网兜,不准吊麻袋“马耳”。 (四)粮包要包口朝里,堆码整齐,不准乱扔。装车、船作业中遇有破、漏包,必须调换或修补后,方可装上车、船。提倡继续推行“两靠两不靠”装车法。
(五)包装粮食装铁路敞车,车顶部必须起脊,并用绳网加固;铁路敞车散运粮食,要用缝好包口的定量包不少于120包压顶起脊,苫盖好篷布并捆绑牢固。为防止雨季期间雨湿霉坏粮食,运距在500公里以远的,每车必须苫盖三块质量完好的篷布。
包装粮食装铁路棚车,粮包与车门保持一定的距离,关严门窗并施封。
(六)装船后要将舱盖关闭严密并施封。
(七)粮食发运完毕,须在“发运粮食原始登记簿”(见记录表式一)据实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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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货明细表(见附件二)是粮食运输办理交接、结算手续的重要原始凭证。装车、船后,按所装粮食品名、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包装物、铺垫物等项目,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按每车,水路运输按每船(大船按舱)填开发货明细表(一式六联),要逐项填定,字迹清晰并认真审核,切实做到单货相符,不准错填、漏填,并加注所运粮食的任务性质。发货明细表的三、四、五联应和“检验证书”、运单一起随货同行,如因故未能随货同行时,应用快邮补寄,并在发货后24小时内拍发电报或电传通知接收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发运单位在取得接收单位同意后,可以按发运粮食的实际价值参加货物运输保险或铁路保价运输。保险费用由粮食接收单位负担。
第五章 粮食接收
第二十九条 接收单位须在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执行前,与有关站、港货运部门核对计划,提前做好场地、仓库、机械、器材、车辆、劳力等接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接收单位对已超过承运部门规定的运到期限,而粮食仍未运到时,应向到站、港提出查询,并按铁路、交通部门的《货规》有关规定,向到站、港核收逾期罚款。经查询仍无着落,应按规定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并及时提出索赔。由于超过运到期限或中途换装等承运部门的责任,致使粮食霉坏变质或受到其它损失时,也应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并按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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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结案。
第三十一条 接收单位因场地、仓库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按原定运输计划的到站、港接收,而必须变更到站、港或接收单位时,按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接收单位须设专职或兼职的监卸人员。粮食运达后监卸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卸人员的职责是:
一、运粮车、船到达后应认真检查车、船的门、窗、舱盖施封,车、船布苫盖情况,有无漏雨、水湿、被盗、污染等异状,与站、港货运部门办好交接手续。如发现有事故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
二、卸车、船前要清扫场地,站台、码头、专用线、通道及装卸机械等处铺垫严密,防止损失粮食,不准用粮车篷布和铺垫物铺垫场地。
三、卸车、船时,应按一车、船(大船按舱)分卸,分别堆放,并按承运部门规定的时限卸完,做到随到随卸,不压车、船,不压站、港,必须将车、船所装粮食卸清、扫净。
四、卸车、船后应与发运单位的发货明细表和运单上记载的品名、件数、重量等认真核对,查清有无多包、短件、包装破损、撒漏、亏量等情况。同时,应检查包装物质量、缝口是否符合标准以及铺垫物数量。
五、发现粮食遭受污染、水湿、霉坏变质、严重撒漏及虫粮等情况,应将好、坏粮食分别堆放,严禁好坏混杂。同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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