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不得任意更改。
三、运输统计报表必须根据有关原始记录或帐册的记载进行汇制。
第六十三条 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要做好以运输统计资料为内容的文字分析工作,并于每季结束后,逐级上报统计文字分析。主要内容包括:超过或未完成运输计划的原因,运输方式、品名、地区变化以及合理运输、安全运输等情况。
第六十四条 对紧急调运任务,根据需要,临时规定完成情况报告办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涉及其它部门和粮食系统内部其它业务环节的事项,分别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一、与铁路、交通部门办理粮食运输手续、收费标准、商务处理、事故索赔等事宜,按照国家制定的铁路、交通运输有关规章办理。
二、有关粮食质量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按照国家制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标准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粮油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办?1996?202号)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有关粮食运输的计重及衡器使用,按照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办理。
31
四、国家储备粮及其它国家调拨粮的作价和结算,按照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有关粮食运输常规损耗及事故损失的核销,按照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除国家调拨粮以外,各级粮食部门经营的其它粮食运输,购销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如有特殊条款,可不受本《规则》约束。
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各级粮食部门可与铁路、交通部门或收发双方签定具体的粮食运输协议。
第六十七条 各级粮食部门干部、职工模范地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和本《规则》,成绩突出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条件的应予奖励;违章失职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行政惩处;渎职犯罪,已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报请检察、司法部门依法治罪。
第六十八条 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本行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原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62号通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