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20141016)(2)

2019-08-28 23:27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成果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监测质量,确保建筑基坑安全,保护基坑周边环境,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南京地区基坑工程特点和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地区一般土及软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地铁、隧道等基坑工程监测可参照本规程。

1.0.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及时提供有效的监测成果。

1.0.4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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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建筑基坑 building 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开挖所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 2.0.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建筑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实施的巡视检查、仪器测量和安全监控工作。

2.0.3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building excavation

基坑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设施、管线、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 2.0.4 支护体系 bracing and retaining structure

为保证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或永久)性支挡、加固、保护的结构体系。包括围护体系和支撑体系。 2.0.5 围护体系 retaining structure

承受基坑侧壁水、土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围护结构,由围护桩(墙)、止水帷幕、冠梁等构件组成。

2.0.6 支撑体系 bracing system

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水平受力构件或结构体系,由围檩、支撑(或锚杆)、立柱(桩)等构件组成。 2.0.7 锚杆 anchor rod

一端与围护桩(墙)相连,另一端锚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受拉杆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作为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本规程中,锚杆为锚杆和锚索的总称。

2.0.8 冠梁 top beam

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并与围护桩(墙)连接的用于传递受力或增加围护桩(墙)刚度等的钢筋混凝土连续梁。

2.0.9 围檩 enclosing purlin

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以下一定深度处传递围护桩(墙)承受的水平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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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监测网 monitoring network

为变形监测而建立的由基准点、工作基点组成的专用测量控制网。 2.0.11 基准点 benchmark

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在外围布设的需长期保存、稳定可靠的测量控制点。 2.0.12 工作基点 working control point

为直接测定监测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 2.0.13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布设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 2.0.14 水平位移 horizontal displacement

监测对象在水平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 2.0.15 竖向位移 vertical displacement

监测对象在竖直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 2.0.16 深层水平位移 deep horizontal displacement

围护桩(墙)或土体在不同深度产生的相对水平位移变化。 2.0.17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layered vertical displacement

不同土层产生的相对竖向位移变化。

2.0.18 坑底隆起(回弹) basal swelling(rebound)

基坑开挖卸除土的自重后,由坑底土体应力变化而产生的隆起现象。 2.0.19 地下水位 groundwater level

地下含水层中水面的高程。基坑内外采取的截水、降水、排水或回灌等措施会引起地下水位的变化。

2.0.20 倾斜 inclined monitoring

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2.0.21 内力监测 internal force monitoring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支护体系的内力变化情况进行的监测,基坑内力监测包括围护桩(墙)内力、支撑内力、立柱内力、锚杆内力等的监测。 2.0.22 压力监测 pressure monitoring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土体及地下水压力变化情况进行的监测,基坑压力监测包括基坑内外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监测。

2.0.23 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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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2.0.24 监测报警值 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

为保证建筑基坑支护体系与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变化可能发生突变或危险所设定的警戒值,用以判断监测对象变化是否超出允许范围、是否出现异常或危险。 2.0.25 信息化监测 informationized monitoring

在计算机网络与远程通信技术支持下,利用精密电子仪器与数字传感器,通过相关软件实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信息的快速获取、网络传输、即时处理、智能分析、在线管理的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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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三方的监测单位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3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设计值和报警值、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要求、基坑使用期限等。监测范围应包括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不宜小于基坑边至3倍基坑开挖深度之间的区域,遇地铁、隧道等特殊情况应按相关规定扩大监测范围。

3.0.4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技术交底。

3.0.5 监理单位应对监测单位能力、监测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对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数据采集、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核查,形成的记录文件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3.0.6 监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监测单位的监测行为违规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检查督促监测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

3.0.7 监测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3.0.8 监测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上岗工作牌及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 3.0.9 基坑工程监测宜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2 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3 仪器设备和元器件的选择、校验或标定; 4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验收; 5 现场仪器监测及巡视检查;

6 监测信息处理分析,提供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

7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

3.0.10 基坑监测前应与相互影响范围内的基坑、地铁、隧道、人防等工程的监测相互沟通,宜采用相同的基准点系统和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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