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得满分100分; 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3分; 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2分。
计算商务标报价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二位小数)。
本工程预留金 25万元(用于客房内水电安装建设,该预留金不计规费、税金、安全施工费等任何费用,不参与评标,不得下浮)。
本工程暂定价689464元,不参与评标,不得下浮。
31.3.8评委根据以上规定对各投标报价作出界定以后,依据法律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1.3.9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出现重大错误,由编制、审核单位重新按规定调整,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后予以修正,其相应的有效标范围、评审区间、评审基准价等与标底造价相关的,均作相应调整。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编制和审核。工程标底造价编审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编制预算造价,确保工程标底造价成果的质量。
31.3.10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后审的必要条件,凡不能满足的下列必要条件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 企业营业执照有效且主营范围符合要求,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资质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应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 项目建造师为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应提供项目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件,且项目
建造师的资质等级栏内应注明相应的资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 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4) 申请人主要负责人“A类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
负责人以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这四个岗位的相关人员应当提供“三类人员”A类证书复印件。前三个岗位必须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载明的情况一致,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应与提供的任职文件相一致;
(5) 企业和拟派现场项目建造师近三年已完装修工程造价80万元以上业绩证明(提供合同原件或
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查);
(6) 提供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7) 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
(8) 利益冲突:近三年内直至目前,投标申请人应未曾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
系;未曾参与过本项目的技术规范、资格后审或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与将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9) 以上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按以上要求提供材料,否
则其内容将不予承认,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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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1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上规定,依据法律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后,在评审区间内的投标人有效标中取经评审的商务标得分最高、次高和第三高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商务标得分出现并列最高或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若通过以上方法仍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时,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31.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或部分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或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人小于3人或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
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32.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不能通过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审查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3.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提交施工招标情况 书面报告。
33.2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 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 给他人,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同时要求中标人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35.工程担保
35.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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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36.招标文件的备案
36.1本标文已经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备案,未尽事宜将另发补充文件或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办理。
37.“三类人员”证书审查
在建设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瑞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将按照温州市建设局温建建(2005)329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通知》的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的“三类人员”证书、施工企业投标书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进行审查。凡不能提供以上相关证书(包括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施工企业不具备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32.2款执行。
37.其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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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瑞安市钱塘阳光假日酒店13-16层客房装修工程 1.2 工程地点: 瑞安市钱塘阳光假日酒店内 1.3 承包范围: 瑞安市钱塘阳光假日酒店客房改造装修工程 1.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 合格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办公室中所滞留的办公用品、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5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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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在接到乙方中间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28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四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付款分次进行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程量50% 完成工程量85% 付款% 在进场施工后支付工程合同造价的10%,在第2,3期工程款中各扣回预付款的50%。 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 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 金额(元) 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后 完工工程量的95%的工程款。 一年保修期后 结清剩余尾款(无息)。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28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 14 天内,付至决算额95%的工程款;一年保修期后,结清剩余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瑞安市大地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