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369人力资源网-专业人力资源论坛: http://bbs.hr369.com 春节期间要上女友家,所以节日不想加班,对此,领导没有同意。李三天没到岗。由于电瓶充电间无人顶岗,正常的通信业务及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事后,领导要求李某作书面检查,李某拒绝。邮政局遂以李某不服从分配予以行政警告处分。李某不服,向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审理。被诉方答辩称:邮电通信属连续运转的特殊公用事业单位,内部实行轮休制。这次春节三天加班,正值申诉人工作日,他不上班是错误的。
最后,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人系特殊公用事业单位,安排申诉人法定假日上班是正当的,申诉人擅自不到岗,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经调解无效,裁决维持被诉人作出的行政警告处分。
申诉人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李某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占
《劳动法》规定,加班应与职工协商,李某要求在春节期间不参加加班,以照顾他是大龄青年和为他提供与女友会面的方便,这一要求一般说是合理的;但是他所在的邮电局是连续运转的特殊公用事业单位,在邮电局难以对他给予照顾的情况下,李某擅自不出勤,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事后李又拒绝对自己所犯错误作书面检查,邮电局因此给予李行政警告处分是正确的。
案例2: 探亲假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情与问题]
申诉方:高某,33岁,某研究院职工 被诉方:某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齐某,院长
1993年11月高某向某研究院提出休假探亲,院领导以工作任务紧离不开人为由未准。高某认为自己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院方无权剥夺,便未经院领导批准擅自去外地探亲。回来后院方给予高某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其休假期间的工资,探亲路费不予报销。高某对此不服,多次交涉无效,于1994年4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查,高某1989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研究院工作,1991年结婚,与妻两地分居。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可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1993年高某曾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准,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同年8月高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让其再等一等,到了11月高某第三次提出休假要求,此时研究院承接了一项十分紧急的工程设计,工作繁忙,故院方没有同意高某休假。高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而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享受每年30天的探亲假,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使用,故高某留下一张说明就擅自休假了。高某的行为确实给工作带来影响,因此院方决定给予高某行政警告处分,扣发探亲假期间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 [分析与处理]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某研究院撤销对高某的警告处分。高某向院方写一份检讨书,保证不再擅自离岗。 2.研究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高某探亲假期间工资,报销探亲往返路费。 3.仲裁调解费50元由研究院负担。
这是一起因职工探亲待遇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在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HR369人力资源网-专业人力资源论坛: http://bbs.hr369.com 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高某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享有探亲30天的待遇。探亲假具体休假时间没有规定,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某研究院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高某休假时间,故在1993年初至8月高某两次提出休假,院方未准是可以的,但到11月份仍不准高某休假是不妥的,因为再不批准高某休假,1993年将过去,事实上剥夺了其休探亲假的权利。研究院工作紧张需要高某在岗工作,也只能与之协商,不能采取不批准休法定假的办法。
案例3: 加班加点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情与问题]
申诉方:丁某,男,30岁,某市某有限公司工人 被诉方:某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男,公司经理
某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三来一补”企业。丁某1993年9月到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但并不支付加班工资。丁某多次提出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公司以辞退相威胁。丁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分析与处理]
经调查,某公司确实存在着加班加点较多的情况,有时一周内加班达18小时以上。公司领导说订单一来必须赶工期按时完成,否则企业要受罚的,因此必须加班。由于加班后没有订单,工作将轻松一段,所以两相抵销。另外,公司领导说给予工人工资不算少,还管饭、管住,所以不付加班费了。但实际情况是,加班已成为正常的工作时间,订单不断,工人没有休息日,休息扣工资,加班加点每小时给四角钱补助。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某有限公司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劳动法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另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所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工人加班一小时,公司只给工人四角钱加班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法律这一规定。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作出如下裁决: (1)某有限公司向丁某支付加班加点工资2 805元。 (2)某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加班加点。 (3)仲裁费60元由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