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法律立场(3)

2019-08-29 00:14

1.军事调查和海洋研究之间很难有明确的界限。由于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军事调查和海洋研究作明确的定义,这种以目的划分的方法是美国学者的一面之词,而且在实践中也很难根据目的的不同对海洋科学活动和军事调查活动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应该统一将军事调查划归海洋研究之列。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46条的规定,“无暇号”只要从事调查活动即应该提前获得中国的允许。

2.“无暇号”不享有管辖豁免。美国政府对“无暇号”的管辖权是属人管辖,而中国政府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是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优越性管辖权,因此,当“无暇号”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当其违反中国法律时,中国的执法船舶有权对其进行拦截,并采取必要的执法措施。

3.美国政府的实践并不具有代表性。由于在冷战时期,美苏都是海洋强国,因此,互相允许军事测量是双方对等的交易,而现在美国成了唯一的超级大国,将军事测量权保留给海洋强国是对沿海国安全利益的严重损害,实际上美国在他国从事调查活动时遭到了许多国家的抗议,(22) 可见并不存在所谓的“国际惯例”。

4.中国并没有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调查活动。由于中日在专属经济区问题上有划界争端,中国在其主张管辖的但尚有争议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调查活动,是一种正当的主权宣示行为,这与美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具有本质的不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上享有安全利益,在他国进行军事调查活动违背了国际法的一般准则,是对他国安全利益的侵害。如1969年《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194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决议》、1965年《关于各国内

政不容干预的宣言》以及其他条约中都反对任何国家从事刺探他国敏感情报的行为,即使是有外交豁免的外交官从事这类活动,也会被立刻驱逐。(23) 由此可见,在他国从事军事调查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和平相处原则的。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同样享有国家安全利益,虽然这与其在领土、内水和领海上的国家安全利益有程度上的差异,但本质相同。它们都要求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并避免因采取敌对措施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国家安全利益具体表现为:(24) 部署相应海上军事力量,执行海上防御、海上预警、军事训练、海上保安等各类海空军事活动,行使国家自卫权;维持相应海上执法力量,防范并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行使海上执法权;保持相应海洋管理力量,对该海域及其上空的人类海洋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行使其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海洋法公约已经肯定了沿海国的安全利益,不仅要求外国不得妨碍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内权利的行使,而且其无害通过制度体现了对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尊重。公约将下列行为视为对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威胁:“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这说明公约也将军事调查行为视为对他国安全利益的威胁,并要求各国尊重沿海国的安全利益。

根据公约和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虽不禁止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首先,海洋科学研究应该为了和平目的而进行。公约第240条规定:“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本条所指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不应对沿海国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所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和平目的”的限制不仅排除了直接侵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只要是对沿海国的安全利益构成威胁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禁止。由于军事调查活动不在“和平目的利用”之列,中国有权对外国军舰的军事调查行为行使管辖,并加以制止。其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获得中国的同意,并尊重

中国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第56条规定,沿海国对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管辖权,这意味着沿海国可以在国内立法中规定进行海洋科研活动时需满足的条件,有权对违法的海洋科研考察活动采取必要的执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9条也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由于中国并没有给予外国政府和军事船舶以管辖豁免,“无暇号”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测量活动应当首先通知中国政府的主管机关并获得批准,“无暇号”擅自进行调查活动违背了公约及中国国内法的规定,是非法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四、几点启示——中国可资采用的执法措施

(一)中国在“无暇号”事件上的处理完全符合国际法,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当类似事件再次出现时,中国政府还可采取必要的拦截措施

首先,中国的拦截活动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无救济的权利是赤裸的权利,为了保证权利的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赋予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以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同时,也赋予了沿海国对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公约第73条规定:“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公约制定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第111条还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虽然这些条款并没有直接授予沿海国

拦截的权利,但却说明了一点,即在出现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内法规定时(前提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不明显冲突),沿海国为实施其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违法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进行拦截。

其次,中国的拦截具有充分的国内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迫权。”中国船舶对“无暇号”采取的强制措施,无论在方式上还是程度上都符合公约的有关规定,属于公约授权下的正当执法行为。当然,如以后再次发生外国船舶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时,考虑到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中国可首先进行警告,如果外国船舶不停止非法活动则可对其进行拦截和驱逐,但在拦截和驱逐中我方应慎用武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二)善用危机公关,争取国际舆论的支持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公共舆论对争议问题的解决往往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引导舆论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对争端中的各方可谓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发生国际外交冲突时,在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合理地利用危机公关引导舆论,能够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并推进危机的合理解决。

“无暇号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迅速做出反应,第二天即由其国防部发表

了声明,在声明中对中国政府进行了措辞严厉的指责,称“2009年3月8日5艘中国船舶对美国海洋科学考察船无暇号采取跟踪和危险性的接近举动,这一举动很明显是意图扰乱无暇号在国际水域中执行例行的任务”。不仅如此,美国媒体也迅速反应,一时对中国的指责铺天盖地。此外,为了增强其“受害者”形象的说服力,美国政府还在其官方网站和youtube.com上公布了相关录像和照片,(25) 这些手段相当程度上达到了美国政府颠倒黑白的目的。反观中国在这次事件中的反应,与美国相比稍显逊色,外交部发言人于2009年3月10日才在新闻发布会上第一次对事件作出回应,此后中国政府又在其他场合做出了回应,但这些回应都很简短,且缺乏法理依据。所以在未来的危机处理中,中国有必要对此作出改进,首先是在反应的及时性上进行改进,争取在第一时间公布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声明,以确立基调;其次,应该加强相关证据的搜集和法理性的解释,以强化中国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三)发起缔结相关条约,以应对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首先,中国可联合一些有相同利益的沿海国共同缔结一项条约,在这项条约中可原则性规定非经沿海国允许,外国不得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危害沿海国安全的军事活动,尤其是未经沿海国批准,外国船舶不得进行军事考察和测量活动。虽然这项条约未必能得到海洋强国的尊重和认可,但是它代表着相关国际实践的发展,当条约被广泛地实践和普遍认同时,就会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从而有可能约束美国从事类似的军事行为。

其次,在时机成熟时,中国可联合相同利益国家修订海洋法公约,加入限制外国军事活动的内容。当然这个时机同样取决于相关国家实践和条约的发展,实际上已有许多实践表明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时须首先得到批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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