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法律立场(4)

2019-08-29 00:14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在进行测量活动时都会首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26) 但是与美国进行双边谈判达成相关协定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由于美国是海洋强国,为了维护其海上霸权,一直推行所谓的“海洋开放政策”,(27) 这一政策的主旨就是保证美国在所谓“国际水域”的自由航行权。中美之间可能存在原则性分歧,但是我国可借谈判宣示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和和平政策,也不失为一种策略。

(四)未来对有关争端应主要依赖外交谈判解决,但不排除中国保留单方行动的权利

“无暇号事件”争端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争端,中国的立场代表了沿海国正当的安全利益需求,而美国代表了海洋强国对维护海洋霸权的诉求,中美的分歧体现了沿海国和海洋强国两大阵营的对立;第二,“无暇号事件”的解决涉及双方的重大利益,对中国而言涉及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对美国而言涉及海洋空间的大小和美国的霸权政治能否维持,因此在选用争端解决方法上必须慎重。

在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上,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军事手段、法律手段和外交谈判手段,外交谈判是处理该类争端的主要方式。首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中美之间用军事手段解决争端对各方而言都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军事手段并不是我国的首选。其次,依靠法律手段解决此类冲突也不可行。由于美国不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它也不愿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或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以免法院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从而导致美国失控的结局。(28) 当然,用外交谈判解决此类争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由于采用外交谈判的方法解决纠纷取决于谈判者的实力、能力和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妥协,这可能会给我国未来的外交工作带来较大的麻烦,实际上在“南海撞机事件”中,由于

美国采取顽固的态度,使得这一事件至今没有完全解决。在这起事件中,美国不仅拒绝承认其行为违法,而且在赔偿额上坚持只支付3.4万美元的修理和服务费用。(29) 因此,中国在未来争端的解决中应进一步强化我方的法律立场,结合灵活的外交手段,以求争端的合理解决。

【注释】

①在这起事件中,美国军事测量船“无瑕号”在中国海南岛南部大约120公里处侦测水下中国军事目标,遭到中国船只的驱离,是为“无瑕号事件”。当天,该事件就成为全球各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并引发中美双方的争执。参见管建强:《美国无权擅自在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测量”——评“中美南海摩擦事件”》,载《法学》2009年第4期。

②2001年4月1日上午,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飞抵中国海南岛近海海域上空进行军事侦察活动,中国方面随即派出两架军用飞机对美机的活动进行跟踪和监视。在飞行中,美侦察机违反安全飞行规则,突然转向,由此撞上一架中国军用飞机,致使中国军用飞机坠毁,中方飞行员王伟罹难。受损的美机则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陵水军用机场。参见周忠海、范晓莉:《美军用侦察机在中国近海空域撞毁我军机严重违反国际法》,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

③2002年9月,美军军舰“鲍迪奇”号闯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进行海底地形绘图,并用拖曳式声纳实施水下监听作业。中国海军及海监部门进行了多次拦截,并发出信号要求美舰停止作业、离开中国管辖海域。多次警告无效后,一艘正在附近海面上作业的中国渔船将“鲍迪奇”号声纳上的水下听音器撞飞,引起中美双方的争议。参见管建强:《美国无权擅自在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测

量”——评“中美南海摩擦事件”》,载《法学》2009年第4期。

④有学者认为,海洋法中此类比较有代表性的剩余权利多达八种,在他国专属经济内进行军事活动即是一种剩余权利。参见周忠海:《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⑤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⑥

GeorgeV.Galdorisi,AlanG.Kaufman,MilitaryActivitiesintheExclusiveEconomicZone:PreventingUncertaintyandDefusingConflict,CaliforniaWestern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2,2002,pp.258-267.

⑦Seenote⑥,pp.276-277. ⑧

StephenA.Rose,NavalActivityintheEEZ-TroubledWatersAhead?,NavalLawReview,Vol.39,1990,p.74. ⑨

JohnC.Meyer,TheImpactoftheExclusiveEconomicZoneonNavalOperations,NavalLawReview,Vol.42,1992,p.244. ⑩

SeeRaul(Pete)Pedrozo,PreservingNavigationalRightsandFreedoms:TheRighttoConductMilitaryActivitiesinChina'sExclusiveEconomicZone,Chines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2010,p.11.

(11)Seenote⑩,pp.15-16.

(12)SeeJonathanG.Odom,TheTrue“Lies”

oftheImpeccableIncident:WhatReallyHappened,WhoDisregardedInternationalLaw,andWhyEveryNation(OutsideOfChina)ShouldBeConcerned,MichiganStat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18,2010,p.442.

(13)Seenote⑩,p.13.

(14)SeeZhangHaiwen,IsItSafeguardingtheFreedomofNavigationorMaritimeHegemonyoftheUnitedStates?-CommentsonRaul(Pete)Pedrozo'sArticleonMilitary,Chines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2010,pp.39-41.

(15)参见宿涛:《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和平规定对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限制和影响——美国军事测量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活动引发的法律思考》,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5辑,第243页。

(16)Seenote⑥,p.283

(17)参见陈威:《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

位论文,第45页。

(18)Seenote⑩,pp.22-23.

(19)Seenote⑩,p.15.

(20)Seenote⑩,pp.15-16.

(21)Seenote⑩,pp.16-17.

(22)Seenote⑧,pp.248-251.

(23)参见傅崐成:《海洋法专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323页。

(24)同注(17),第69-70页。

(25)Seenote(12),pp.415-428.

(26)参见万彬华:《论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和“军事测量”的法律问题》,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27)JohnE.Noyes,TheUnitedStates,TheLawoftheSeaConvention,andFreedomofNavigation,SuffolkTransnationalLawReview,Vol.29,2005,pp.10-16.

(28)Seenote⑧,pp.83-84.

(29)MyronH.Nordquist,TommyT.B.Koh,JohnNortonMoore,FreedomofSeas,PassageRightsandthe1982LawoftheSeaConvention,MartinusNijhoffPubishers,p.291.

【参考文献】

[1]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2]赵理海主编:《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丁成耀:《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4]James.B.Morell,TheLawoftheSea,London:McFarland&Company,1992.

[5]DaverVidas,WillyOsreng,OrderfortheOceansattheTurnoftheCentury,London: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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