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

2019-08-29 00:18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 第十六条负责审查的审判庭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后,应向立案庭出具是否同意立案受理的意见,由立案庭制作受理或不予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第十七条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签收后,立案庭应将案卷材料及时转给负责审查的审判庭。审判庭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公司强制清算裁定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利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裁定不予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曰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八条 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应及时指定清算组。 第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强制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时间: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清算组成员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处理事务的地址; 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自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件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

(三)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应督促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二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决定开展确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应报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三章 清算组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选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被选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指定上述第(二)、(三)项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为清算组成员的应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决定更换清算组成员的应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清算组成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清算组成员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及时有效清算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其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亲自办理清算事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 项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人民法院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件等资料;

(二)调查、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八)清理债权、债务;

(九)管理和处分公司财产,并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十)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应根据个案情况组建工作团队,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全面的清算组工作制度,包括清算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利印章管理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书、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刻制印章函等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刻制消算组印章,清算组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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