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清算组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清算组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在本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时停止计息。 第五十八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九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六十条 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第六十一条 公司或清算组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报债权。
第六十二条公司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但在人民法院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以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人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利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定,并编制债权表报人民法院审查。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清算组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清算组应将债权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债权人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公司对清算组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清算组收到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清算组确认取同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成立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报人民法院审核批准;清算组不予确认的,应当报人民法院审查。
清算组应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和公司。申请人、公司对清算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申请人、公司对清算组重新审核的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清算程序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第六十九条 处置公司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组应报人民法院批准。
公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将公司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七十条清算组处置公司财产应事前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并由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摇珠的方式选定评估、拍卖中介机构。但深圳市内的不动产,应统一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
第七十一条清算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十二条清算财产一般应当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分配。但全体债权人达成实物分配协议的,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进行实物分配。清偿完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实物分配的,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实物分配。
第七十三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上述提存的分配额,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时,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公司股东;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时,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相应的债权人。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未受领的公司财产分配额,清算组应当提存。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之日起满两年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公司股东。
第七十五条公司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公司股东。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裁定后,持该裁定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公司工商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八条清算组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清算组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清算组依法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注销清算组账户,将清算组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证明交人民法院备案。 第八十条清算组依法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接管的公司资料移交公司股东保存,将清算组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第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