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域复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行业 统计与调查对象用水户台账信息等9张表进行复核确认。
3、区域汇总
包括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生态环境用水量、用水总量、经济社会指标、供水量汇总等15张表。
4、成果上报
(1)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各调查对象用水台账及上季度用水量数据等32张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2)每年度3月底前:
①组织对调查对象的上年度用水量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汇总;并按格式要求盖章后上报;
②对全省上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按省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一级区)及相关信息进行自查后,通过信息系统汇总;并按格式要求盖章后上报。
(3)每年度5月20日前,将全省上年度统计调查用水户台账及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按照公报编制格式要求(地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二级区),盖章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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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省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总体部署与安排
(一)总体部署
考虑到完全落实国家用水统计要求的困难性,以及国家对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刚性要求,省水利厅多次与水利部进行沟通、省级有关部门多次进行协商、省水利厅组织各地市和相关技术部门进行研讨,在充分考虑国家和我省各地两个层面的要求和诉求的基础上,明确我省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分两个阶段部署。
1、第一阶段
用水统计工作依托现有的统计体系和思路,按照水利部的用水统计总体要求,充分考虑用水总量统计成果与历年水资源公报成果的协调性,基本完成国家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以水资源公报编制体系为基础,特别是农业用水统计紧密结合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工作成果,考虑全省用水总量与季度用水量间的协调、各地市用水总量与统计调查用水户用水量间的协调,兼顾用水总量在时间分布上、地区分布上等诸多要素的影响,尽可能做到平衡各种制约关系,合理统计、汇总用水量,及时完成国家落实的各项任务。
2、第二阶段
随着国家和省用水统计工作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用水统计要求,用水统计能基本满足国家要求,逐步实现从现有行业用水统计过渡到以取用水户对象统计为主的方式转变要求,用水统计成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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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体安排
1、用水户名录确定
按照国家对我省用水户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和数量要求,结合我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取用水管理等,确定灌区、渔塘补水、禽畜养殖、工业、河湖补水等用水户名录,参见附件1。
关于用水户名录调整:各行业重点和非重点用水户名录确定后,为保持用水统计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用水户名录原则上不做调整。如必须调整,仅限于非重点用水户,各地市在省水利厅名录发布后1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意。
2、台账建设 (1)用水户台账建设
建设内容:包括附表2-1灌溉用水户基本信息调查表、附表2-2灌溉样本用水户取用水量统计表、附表2-10渔塘补水量统计表、附表2-11畜禽养殖场用水量统计表、附表3-3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统计表、附表3-4公共供水户取供水量统计表、附表4-3居民生活样本用水户用水量调查表附表、4-4建筑业及三产样本用水户调查表、附表5-2河湖补水量汇总表、附表7-1环境配水量等10张表,并按季度汇总。逐月记录对应的附表2-2-1、附表2-10-1、附表2-11-1、附表4-3-1、附表4-4-1、附表5-2-1取用水量。
时间进度:除附表2-1在每年度结束后5日内完成外,其它附表每个季度结束后10内,完成用水户台账信息的自查和复核汇总等,并录入市用水量统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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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市用水统计填报、汇总、复核
填报附表2-8渔塘补水调查对象名录表、附表2-9养殖场调查对象名录表、附表3-1自备水源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名录表、附表3-2公共供水户名录表、附表4-1居民生活样本用水户名录表、附表4-2建筑业及第三产业样本用水户名录表、附表5-1城镇环境用水量调查表、附表6-4供水量统计表等8张表。填报时间进度要求在每年度结束后5日内完成。
各地市根据统计调查用水户对象上报的统计信息,对附表2-3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汇总表、附表2-4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用水量汇总表、附表2-5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量汇总计算表、附表2-6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量汇总计算表、附表2-7灌溉用水量统计汇总表、附表2-12渔塘和畜禽用水量汇总表、附表2-13农业用水量汇总表、附表3-5工业用水量汇总表、附表4-5生活净用水量汇总表、附表4-6生活毛用水量汇总表、附表5-3生态环境补水量汇总表、附表6-1用水总量汇总表、附表6-2经济社会指标汇总表、附表6-3用水指标表、附表6-5供水量汇总表、附表7-1环境配水量汇总表等16张表进行汇总统计。汇总时间进度要求在每年3月20日前完成。
对用水户上报的10张表进行复核。复核时间进度要求除了附表附表2-1在年度结束后10日内完成外,其它表每季度末20日内,每年3月20日前完成。
3、成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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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水户
将附表2-1等季度汇总信息10张表,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录入用水总量统计系统,并盖章上报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复核确认的统计调查用水户台账季度汇总等10张表,地市填报的名录信息和供水量统计等8张表,工业、农业、生活、生态环境补水和环境配水等15张表季度汇总台表,共33张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0日内,录入省用水总量统计系统,并盖章上报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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