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公司规范运行操作实务(4)

2019-08-29 00:41

(2)关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

(3)关注对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诉讼;

(4)发行人如果存在诉讼情况,必须及时向证监会汇报,否则发行人、保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问题应看诉讼的性质、标的进行判断,如对发行条件无实质影响,披露即可;如涉及核心产品、技术、金额大的,需要申请延期;诉讼必须披露,否则涉及虚假信息披露。重点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有的关于专利权的侵权之诉,要求赔偿金额很小,但首先要求停止侵权,这个要求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证监会不判断胜诉或败诉的机会,只关注诉讼失败的影响。

(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6)对企业尽职调查,如涉及诉讼等,保荐机构一定要重书面证据、注意与发行人的访谈、法院查询、法律顾问访谈等,诉讼仲裁信息应及时如实披露、持续关注。

六、规范运作问题:扭曲的身影

“公司运作不规范是IPO的另一大杀手,很多企业都栽在这上面。这类问题涉及管理层未尽职、环保问题、税务问题多个方面。”Q先生向《价值线》介绍,仅2008年,就有8家公司因为此类问题被证监会否决。有一家企业,1994年

与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协议,未指定具体借款对象。到了2007年9月,这家公司还有1400万元没有偿还,但公司管理层没有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予以追讨,没有充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被发审会否决了。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上会被否。发审委认定,该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发审委难以判断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价值线》调查发现,玉龙钢管通过控股子公司玉龙精密向不同银行进行票据融资,即玉龙钢管与玉龙精密签订正常的购销合同后,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分别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或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致使部分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收到汇票的一方将超过正常购销额的承兑汇票贴现;当玉龙精密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开具承兑汇票,玉龙精密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用于原材料的采购;反之,当玉龙钢管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开具承兑汇票,玉龙钢管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用于原材料的采购。此外,玉龙钢管还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进行借款。尽管公司称在IPO申请时已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且对公司实际经营未造成负面影响,但这仍未得到发审委的认可。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于2011年11月被否,它的运作不规范问题表现在环保方面。《价值线》调查发现,2010 年1月9日,广信农化的甲基硫菌灵车间反应釜发生底阀堵料故障,因处置不当导致3名人员死亡。安徽省环保厅出具的《污染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中,专门提到广信农化的东川岭、

蔡家山厂区曾不同程度存在环境管理制度不完善、卫生防护距离内尚有部分居民未搬离等环境问题。发审委担心这家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且有效执行。

“税务问题是很多公司难以启齿的痛。”Q先生说,有些公司规模已经作得相当大了,但在税务上有着纠缠不清的问题,直接导致IPO申请被否。现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IPO申请被否。发审委认定,这家公司报告期内,将港口方收取的车代理费的50%直接在售票款中扣除,从而少计营业收入,这样就可以少缴营业税及其附加,将燃油价格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关联方辽渔港务公司不足额结算代收票款收入,而将资金交由控股股东辽渔集团使用。

七、上市流程- 上市辅导、规范运作

(一)上市辅导的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二)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八、财务造假受罚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任重道远

2015年11月7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大智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首先,2013年涉嫌提前确认有承诺政策的收入8744.69万元;其次,2013年以“打新”等为名营销,涉嫌虚增销售收入287.24万元;第三,涉嫌利用与广告公司的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93.34万元;第四,延后确认2013年年终奖减少应计成本费用2495.43万元;第五,涉嫌虚构业务合同虚增2013年收入1567.74万元;第六,子公司涉嫌提前合并天津民泰,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25万元,影响商誉433.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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