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公司规范运行操作实务(5)

2019-08-29 00:41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给予警告,并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前的5月1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曾召集大智慧投资者进行索赔。“过去半年,我们律师团队已提前登记了近两百位投资者的维权意向,部分投资者的索赔材料已经准备充分,将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索赔材料立案。”许峰律师称。

对于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5月1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大智慧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邮箱QQ号

等。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上海物贸:虚增利润受罚

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海物贸被立案调查。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度跌停。此后一个月,上海物贸的股价持续下跌,最低达到9.95元。

一年半之后,2015年6月12日,上海物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物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高管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及行政处罚等材料,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B股股票,并在2013年10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管辖法院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地区法院之前审理的中小股民诉神开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小股民诉上海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案件,投资者基本获赔。“这无疑有助于上海物贸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刘国华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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