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111号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宿政办发〔2010〕11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
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
日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宿政发〔2008〕8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
(四)国家融资资金;
(五)政府投资但采用BT或BOT模式建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其
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第四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随机抽取等方式进行比选,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缴纳招标代理保证
金。
第五条 应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或者应邀请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要求提高投标人资格等级等招标条件的,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经监
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指列入当年度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为民办实事等重点项目,下同),在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施工图纸已通过审查、技术需求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因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全的,经招标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正在办理且具备招标条件
的证明,可先行进入招标程序。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由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按相关程序操作。原则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应不少于10天。其它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参照执行。
第八条 市、县(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招标,可经招标人书面申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
经监察机关备案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于首次招标失败的项目,二次招标如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经监察机关备案后,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两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
确定承包人。
第十条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省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和宿迁市招标投标网、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大厅及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网站等媒介
同步发布。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上述媒介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已经发布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的,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条件的设臵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承包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臵,不得随意提高资格条件; (二)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设臵的条件仅限于类似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工程造价、建筑面积、跨度、高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的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
数量提出要求。
采用资格后审的,除本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
行设臵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中标差额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
收、代管和代退。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和退还。投标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
保证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