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2)

2019-08-29 18:38

朝鲜的货物,三家货物的价值分别为60万美元、75万美元、32万美元。船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底部发现有一处裂口,涌入大量海水,致使舱内部分货物遭水浸泡。船长命令船驶上浅滩进行补救,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物抛入海中。请问:(1)在这一连串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2)如设共同海损为10万美元,该货轮价值110万美元,则对各有关方面应如何进行分摊?

20、我向英国出口一批商品,共15吨,每吨单价为1,600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但当货物运抵伦敦时,外商(买主)发现短量1.2吨。计算一下货主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货主办理索赔时应提供哪些必不可少的证据?

21、国内某服装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衣料,并投保了一切险,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发生火灾损坏了50%,价值约3万美元。经查一切险所包括的11种附加险中并无火险,请问我方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2、我方打算从国外进口一批镀锌纤板,该纤板容易受潮生锈。(货物开封后如不立即使用,在一、二日内即开始生锈)请问我方应投保何种险?

23、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24.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25、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26、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27、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8、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滞,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

29、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30、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

[案例3]

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对日本Y株式会社出口一笔玻璃器皿。1996年3月11日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有关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e in duplicate covering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F.P.A Including Risk of Breakage and transhipment risk?”(保险单一式两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平安险,包括破碎险和转船险?)。在特别条款中又规定:Shipping advice must be sent to accountee by cable after shipment and a Inspected copy of this cable to accompany the negotiating documents.”(装船后须向开证申请人发装运通知电报。一份该电报的经检验的抄本应随同议付单据一起交单。)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在装运后备齐单据向国外寄单办理收汇手续。3月26日开证行提出异议:

“你第XXX号单据已收到,经审核发现如下不符点: 1.保险单的险别中漏保转船险(transhipment risk)。

2.信用证要求提供‘ Inspected copy of cable’(经检验的电报抄本)。该抄本须经过原发的电报局盖章证实电文的内容,才能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上述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代保管,速告你处理意见。

3月26日”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的上述拒付意见后,经研究认为开证行意见毫无道理。所谓漏保转船险事,该货系直达运输,根本不转船。至于电报抄本事,我所提供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即于3月28日向开证行作如下答复:

“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我们认为:

1.该批货物是由起运港直达模模,中途不转船,所以就不投保转船险,并非漏保。

2.对于信用证要求‘Inspected copy of cable’,我提供的单据名称也是‘Inspected copy of cable’,所以单证已经相符。至于是否须经过原发电机构盖章证实,信用证上并没有这样要求。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审核单据是依据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以确定是否接受单据。所以我单据表面上与你信用证相符合,你应该接受单据。

3月28日”

4月1日开证行又提出仍然不同意接受单据,其电文如下: “你3月28日电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1.银行不管实际运输是否转船或直达,只管单据表面上是否相符。信用证要求投保转船险;而保险单缺转船险,就是单证不符。

2.经检验的电报抄本,不仅在单据名称上表示,而实际也要经过原发电部门盖章表示经检验。你末经发电部门检验,怎能构成‘经检验的电报抄本’?所以它并未满足信用证一要求。 上述不符点是明显存在的,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4月 1日”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又再三与买方交涉,最后按80%付款,赔偿对方 20%而结案。

分析: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最主要的缺点就是对单证工作没有严格把关和缺乏有关业务知识。信用证要求投保转船险,不管实际是否转船都应该办理投保转船险,即使是直达。运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改变计划进行转船。在海运提单条款中一般都规定:承运人在需要时可以

将货物交由屑于承运人或其他人的船舶,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所以预先确定直达的运输,在信用证要求投保转船险的情况下,也应该按要求投保转船险。

装运通知的电报抄本,日本开来的信用证,有时要求“Inspected copy of cable”,按日本习惯要求除在单据名称上要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名称表示外,在抄本上要经原发的电报局盖章证实。

从本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

其一,即信用证方式的结算不管你实际运输业务或有关的货物情况如何,银行只管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否则,即使你实际运输如何需要,或货物质量再如何优越,而所提交的单据有一字之差,对方就有权利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其二,国际结算的单证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各种国际惯例,而且要掌握世界各国不同的习惯、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单证工作的需要。

[案例2]

1993年7月2日,“ARTI”轮装载着共约2.4万吨生铁和钢材自印度某港口启航来我国,其中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方”)保单HN76/CP93—042项下承保的3,849.65吨钢材,保险金额为1,509,753.00美元,保险范围为平安险附加短量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战争险。但该轮开航后不到48个小时,船长就发现船壳板与骨架脱开,而不得不将船就近挂靠印度另一港口避难,同时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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