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4)

2019-08-29 18:38

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案例3]

CIC与ICC险别责任范围比较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新条款进行投保,我国出口企业有必要对CIC和ICC新条款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险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作好投保的选择。

一切险(All Risks,AR) ICC A险

ICC新条款的(A)险对应于CIC的一切险,其承保范围采用“承保除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看起来承保范围很广,但通过仔细分析其所列的除外责任后,便会发出其实ICC(A)的承保范围与一切险几乎等同,但对(A)险的有些规定还是值得注意的。

1、在(A)险的一般除外责任中规定: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

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归因于其他人的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说明(A)险对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费用是负责赔偿的。这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并无差别。

2、在(A)险的战争除外责任的规定中,将“海盗行为”排除在除外责任之外,说明(A)险对“海盗行为”的损失是负赔偿责任的,这一点比我国一切险的范围大,因为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只有加保战争险时才对“海盗行为”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未加保战争是不予负责的。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ICC B险

ICC新条款的(B)险对应于CIC的水渍险,其承保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从总体上来看,(B)险承保的风险与水渍险并无实质性差别,但就其列出的承保风险责任来说,有两点是必须注意的。

1、(B)险承保范围中规定:“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说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负责赔偿,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我国海洋运输CIC责任范围规定:“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说明CIC对全损和部分损失都是负偿责任。

2、在(B)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它任何部分”不负赔偿责任。对“任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而我国CIC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我国条款仅限于被保险

人(包括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而对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负责赔偿的。以上两点说明,(B)B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我国现行的水渍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与ICC(C)的比较 ICC新条款的(C)险对应于CIC的平安险,其承保范围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就两者承保的责任范围来看,差别也不大,但(C)险的实际保障范围明显小于平安险。这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说明:

1、(C)险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围,如“地震、火山爆发、雷电”以及“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所致的损失都是不予赔偿的。

2、(C)险对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没有列

入责任范围,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3、在(C)险的除外责任中,与(B)险规定相同,“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责赔偿。如获得这些保障,同样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

附加险的比较

ICC新条款的附加险只有三种,即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加恶意损害险。而我国CIC的附加险则分为一般附加险(11种)、特别附加险(6种)和特殊附加险(3种)。就承保责任范围来看,两者无实质性差别。

1、协会战争险在除外责任中对敌对行为用原子武器造成货物的损

失有些变化。ICC新条款仅规定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所致灭失或损害不予赔偿责任,但对由于非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造成的灭失或损失必须负责。所谓“非敌对行为”,主要指敌对双方以外的海轮遭受他们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2、协会罢工险只是在除外责任中增加了一条‘航程挫折”条款,主要对由于罢工而使航程受挫折所造成的额外费用不予负责。

3、协会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其承保范围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恶意损害是出于有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失,不属本险别的保险责任,该项损失应属于罢工险的承保范围。协会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范围在ICC(A)的责任中已经包括,只适用于在ICC(B)和ICC(C)的基础上加保。

[案例4]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工)

国内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已投平安险加战争险。运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途中遇到敌对两国交战,船舶被炮火击中,但货物未受损害。当该船驶到附近港口修理时,却囚遭遇恶劣气候,船舶沉没,货物遭到全部损失。请问:①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如果本案中卖方投保的是一切险,但来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

保险公司理赔时遵循“近因原则”,即被保险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致的,保险人才负责赔偿。本例中,货物遭到全部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战争而不是恶劣气候,因为在船沉没前,

船舶被炮火击中的部位未得到修复,因而货物一直处于战争的风险之中,所以导致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战争,而该公司又已经投保了战争险,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由于战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因此,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了一切险而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Ⅱ)

中方按CIP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恰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请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

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引起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责任。在本例中,货物遭受的是间接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假如是在罢工中因工人与政府武装力量发生冲突,货物因被当做掩体而受到损失,则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就要予以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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