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8类、中类35类、小类42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控制
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凡用地单位征用相邻已修建城市道路或未修建的城市规划道路,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函告已征用的除外),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需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土地面积)
1
计算。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2.4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规确定。尚未编制控规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规划条件。
2.2.5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总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
因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环保、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或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实施规划许可。
2.2.6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总体布局;
2、建设项目应与城市交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衔接和协调; 3、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规划要求。
2.2.7 城市已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综合批发市场等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根据总规或控规的要求统一开发建设。
严格控制教育、医疗、公用设施、绿地广场、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等教育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2.2.8 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都应结合周边用地实际情况,坚持统一规划、集中成片开发改造的原则,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低于表2-1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审批。零散开发的小块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整合开发或优先作为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途。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2-1 建设项目类型 用地面积下限值(㎡) 10000 备 注 20000 6000 3000 3000 居住(商住)类建筑 旧城改造 新区开发 商业类建筑 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表内用地面积指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不含代征用地。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可予以规划
2
许可。
第三节 地下空间利用
2.3.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2.3.2 城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禁止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2.3.4 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河道、环保和地质条件等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5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2.3.6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
2.3.7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3.8 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2.3.9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2.3.10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以及工程管线综合管沟、专项工程管线敷设规划要求等内容。
2.3.11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适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2.3.12 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规划预留临路地下空间接口,以便今后连成一个整体。 2.3.13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等归档。 第四节 绿地管理
2.4.1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的要求,依据总规和控规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管理。
2.4.2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2.4.3 居住区绿地、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以下指标: 1、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
2、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一般不低于30%,其中: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用地等一般不小于35%; 旅游设施用地一般不小于40%;
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用地等一般不小于20%;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一般不大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业用地项目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区改造区域项目的,可对本条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大于5个百分点。 2.4.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2.4.5 沿城市内河(不包括白河城区段)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20米,沿总规保留的水沟(渠)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1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1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规覆盖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规确定。
3.1.2 尚无批准的控规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地块,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表3-1确定建
4
筑容量指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参数 表3-1 控制指标 容积率 建筑层数 住宅 类建筑 24-50米 1.8 50-80米 2.2 80-100米 商务、办公类建筑 24米以下 24-50米 3.5 50-80米 4.5 80-100米 商业类建筑 24米以下 24米以上 5.5 3.5 5 22 20 35 35 24米以下 1.5 25 35 建筑密度(%) 绿地率(%) 3.5 18 35 2.5 45 30 40 35 30 30 30 30 45 20 40 20 备 注 1、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 2、混合用地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应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根据现状建筑和公建单位的情况,容积率一般不大于5)。 3.1.3 在项目单位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原审批文件规定的或表3-1规定值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3.1.4.1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配建指标,应以表3-2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5